⑹针对出口定向所采取的措施,在可能限度内,应反映出口定向在该措施有效其内对受益人的整个利益水平。
以上是USTR可以根据301条款享有的采取措施的权利。但是,在外国贸易做法是“不正当”的也就是所要采取的措施是强制措施时,还有一些限制条件。根据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即使外国的贸易做法否定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假若该贸易争议已经在争议解决机构通过报告或依据贸易协议的争议解决程序做出裁定,并且证实美国在该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并未被否定,或者该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违反美国的权利也没有否定或损害美国依该协定所享有的利益时,USTR便不能依据301条款采取以上的措施。如果该外国已经做出有成效的努力,USTR也不会采取措施。在贸易法中有如下陈述:当该外国正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使得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得到实现;或者如果该外国已经同意消除或逐步废止该法律、政策或做法,或同意消除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USTR满意的紧急解决方案;或者该外国不可能实现上述两种结果,但是同意向美国提供USTR满意的贸易利益补偿,在以上这三种情况下,USTR将不会采取措施。采取措施与否,唯一的根据就是美国的利益是否受损害,所以在决定采取措施时,USTR会仔细衡量采取该措施将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利益和将产生的对美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是否成合理的比例,倘若负面作用与可得利益相比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采取该措施会严重损害美国国家安全,USTR也不会采取该措施。
USTR所决定采取的措施也不是任意的,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影响的外国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应该与该国对美国商业所造成的负担或限制在价值上相等。措施的采取并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这一点与GATT规则中对于反补贴和反倾销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是这里的外国贸易做法不限于此。
(三)、USTR采取措施的程序
针对一项 “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外国贸易做法,USTR要想采取措施的过程要历经发起调查、协商、裁定、措施的实施、对外国遵守要求的监督、执行等阶段。下面对个阶段进行简单的介绍。
调查可以因申请也可以因非申请而发起,两者程序略有不同。有权申请发起调查的人是厉害关系人,所谓厉害关系人是指国内厂商和工人、消费者利益的代表、美国产品出口商和其他可能受到外国贸易做法影响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工业使用者。厉害关系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出对该项请求的支持。USTR会审查所提出的申请,并在45日之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果决定不发起调查,USTR 应通知申请人原因,并在《联合公报》上公布该裁定及其理由概要。如果USTR决定发起调查,在做出裁定的30日内(也可以是申请人请求或同意的该期限之外的某一时间)经申请人要求,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在《联合公报》上公布。非因申请发起调查就是指USTR自行发起的调查。在USTR做出决定前,贸易代表会与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等进行磋商,然后根据磋商的结果做出判断。当然,USTR也可以做出不发起调查的裁定,假若USTR认为发起调查将有害于美国的经济利益。如果USTR做出这样的裁定,它还应向国会提交报告并说明做出这样的裁定的理由和如果发起调查美国的哪些经济利益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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