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益代位诉讼中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规定
(一)原告
1986年修订通过的《防制不实请求法》,允许各种身份的个人与团体提起公益代位诉讼,包括供应商的雇员、已离职的雇员、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次承包商、公益团体、私人组织,甚至不排除州与地方及联邦政府职员的告发权利。为了避免产生“寄生性诉讼”(parasitic suits)或滥诉的情形发生,该法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根据已经公开揭露的信息提起的诉讼,无权审判。若提起诉讼的告发人是该信息的原始来源者,则不在此限。
诉讼中告发人的权益包括政府受偿金的分配权利和获得律师费与诉讼费用的权利。告发人享有法定的政府受偿金分配权利是公益代位诉讼的重要特点。受偿利益的分配比例,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政府介入诉讼并胜诉,并且告发人没有任何不法行为,则视其对诉讼案件的贡献程度,告发人可获得15%-25%的受偿金分配。第二、如果政府拒绝介入,而告发人成功起诉案件,则告发人可获得25%-35%的受偿金分配。第三,如果法院发现告发人涉及到不法行为,则法院可以根据告发人的涉及程度,酌情减少告发人的分配比例。如果发现告发人犯有为该诉讼标的的不法行为而被定罪,法院应驳回告发人的起诉,并否认任何的受偿金分配权利。另外,告发人有权获得律师费与诉讼费用。不论政府是否介入,获得胜诉的告发人可获得法院判给的合理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用。但如果政府未介入,而由告发人进行诉讼,如果被告胜诉,并且法院认定告发人提起诉讼,明显地毫无意义、明显地制造困扰或主要是为达到侵扰目的而提起的,则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被告合理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用。此项被告获得的费用,全部由告发人负担,政府不对告发人提起诉讼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负责。
为保护告发人,《防制不实请求法》规定了防报复条款(retaliation provision)。任何受雇人如果因为提起或将提起公益代位诉讼,包括为促进或协助案件调查、起诉及作证等,而遭解职、降职、停职、威胁、侵扰、或受到其雇主在雇佣条款与条件上任何的歧视,有权获得所有必要的救济,以补偿该受雇人所受损害。本条款的保护对象还包括告发人及其亲戚、朋友、同事及其他协助告发人或政府进行诉讼的人,比如证人及任何的潜在证人。所谓必要的救济包括恢复该受雇人如果没有受歧视待遇时应享有的同样的工龄地位、返还工资的两倍、返还工资的利息、以及因为受到歧视而蒙受的特别损失,包括诉讼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受损害的受雇人可以直接在适当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另外,该条规定并不会先占、取代或损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定或习惯法规定所能获得的救济,并且,政府对人民依该条所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不得主张其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