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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中的公益代位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三、公益代位诉讼的诉讼程序
  美国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的公益代位诉讼程序,既不同于传统的私人间解决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同于以政府为原告对不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程序。
  首先,在诉讼管辖上,公益代位诉讼可以向被告(如被告有多名可以是任何一名可以认定的)的住所或居所(包括营业所在地),或有违反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所规范行为发生地的联邦地方法院提起。
  其次,在诉状的送达上,告发人的诉状要以密封的方式提出,同时要向司法部的检察总长及该地区法院的检察官递交诉状的副本和告发人所持有的关于所有具体证据的书面揭发材料。告发人的身份及诉讼相关材料在政府完成调查前应对被告保密,非经法院命令,不得送达被告。
  第三,政府有权调查和介入。诉讼提起及相关书面资料送答后,诉讼资料将处于保密状态至少60天,在此期间政府将对告发人提出的控诉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介入。政府可以以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长。完成调查后,司法部可以选择介入诉讼、申请撤诉或在正式调查进行前试行和解。防制不实请求法所规范的不法行为极其广泛,通常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司法部门决定进行刑事调查,则民事诉讼将在刑事调查终结后再继续进行。如果政府决定介入告发人的诉讼,则由司法部负主要的诉讼责任,告发人仍然有权以当事人的地位继续参与诉讼。政府决定介入与否之后,诉状才可送达被告,告发人的身份此时才向被告公开。然后,诉讼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如果政府拒绝介入,则告发人可以单独进行诉讼,但政府仍然可以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重新考虑介入。
  第四、诉讼终结的方式。除了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外,《防制不实请求法》还赋予政府终结公益代位诉讼的权力。政府经法院许可,可以不顾告发人的反对,和解或者撤销公益代位诉讼。诉讼的撤销需要法院与检察总长书面表示同意,并附带理由。如果政府在已经决定诉讼之后提出撤诉,必须先告诉告发人,法院应提供机会给告发人对政府的撤诉申请举行听证,这样政府才可以不顾告发人,撤销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有两种情况,即政府提议的和解与告发人提议的和解。在政府已经介入进行的诉讼中,如果政府想与被告进行和解,必须向法院申请并经听证,给告发人对政府所提议的诉讼和解条件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如果经过法院认定政府所提议的和解条件公平、适当且合理,则不论告发人反对与否,政府都可以与被告迳行和解。本项听证,如果有正当理由,应以秘密方式进行。在告发人提议和解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介入,告发人寻求与被告达成和解时应预先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介入或者对和解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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