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公益代位诉讼制度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化的建设刚刚起步。虽然《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惩处弄虚作假行为的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例如,《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
合同法,如果政府采购中出现供应商弄虚作假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行政机关都可以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采购方损失的,采购人可以要求赔偿,并且不排除其直接诉至法院的可能。但是如果采购人维权不力,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则检察机关应否、能否介入?出于公益目的的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发现其中的违法犯罪问题,除了检举之外,可否借鉴美国《防制不实请求法》的做法允许其直接起诉?政府行政监督的人力和资源毕竟有限,本着维护全社会利益的原则,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站在国家和社会的立场上,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不法行为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进行社会监督,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乃至推动法治建设都将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思考建立与公益代位诉讼类似的制度,首先要寻求相关的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十二条关于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第五十四条公民有义务保护祖国的利益的条款可以提供初步的
宪法基础。在具体的诉讼制度上,要明确民事诉讼中的公益代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领域的民众诉讼制度、刑事公诉制度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三者各自适用的程序,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个人及社会团体起诉的关系。其次,对比思考美国公益代位诉讼制度的成功运作还使我们意识到,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整个所有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只有法院能本着维护全社会利益的原则,监督法律实施和政府施政,司法才能赢得社会和公民的信任,从而激励他们站在国家和社会的立场上共同捍卫权利,实现包括公益诉讼制度在内的法律的价值。
【注释】 1 《False Claims Act》,31 U.S.C. §3729~3733. 或译为《反欺骗政府法》。 See:http://www4.law.cornell.edu/uscode/31/stIIIch37schIII.html, visited on March 5,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