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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融合与两墙机制

  〔案例二〕1975年,汉密尔顿银行股份公司控股汉密尔顿国家银行——当时田纳西州最大的银行之一。早在70年代初期,该持股公司便建立了一家抵押金融公司,并迅速拓展其业务。在很短的时间内,该抵押公司就出现了大量的债务,碰到了严重的资金问题。为了挽救抵押公司,管理层安排汉密尔顿国家银行买下大量棘手的抵押资产。这一交易后来直接导致了汉密尔顿银行的破产,这是当时美国历史上宣告破产的第三大银行。
  上述两个案例充分暴露了金融集团(无论其以银行持股公司还是异业子公司为组织形式)内在的危机传染风险。在两个案件中,虽然银行均因其联属机构卷入其它业务而陷入危机,但二者风险传导的机制显然不同。案例一是因公众对银行持股公司可能破产的心理恐慌所引发的,属于风险的非接触性传染机制。在该案中,银行持股公司的财务危机与银行本身的经营成败并无实质性影响,只是由于公众对持股公司与银行关系的误判及对银行存款安全的担心,才引发了挤兑风潮。案例二的发生则肇源于银行与持股公司大量的反向交易,使“机构上分离的实体在业务上却完全混同起来”,属于典型的接触性风险传染机制。
  上述风险传染问题在各国的金融集团中都屡见不鲜,如何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业务而又不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呢?“防火墙”的制度设想便应运而生。各国对“防火墙”的制度设计各不相同,但均具有以下两大构成要件:
  1、法人防火墙——银行须通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属机构”兼营证券业务。如美国的银行早先采用银行持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之后,转而以金融持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业务;日本则要求跨国银行介入证券业必须采取异业子公司的形式。
  2、业务防火墙——在银行与经营证券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设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危机传染的风险隔阻机制。可细分为“资金防火墙”、“身份防火墙”和“管理防火墙”。“资金防火墙”是指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的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资金,如禁止将银行存款拆入股市;“身份防火墙”是通过办公场所、营销、设施上的分离实现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管理防火墙”要求严格贯彻竞业禁止,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
  (二)“中国墙”制度
  “中国墙”制度肇源于1966年美国美林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1966年美林公司在为道格拉斯航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担任主承销商时,获知该公司赢利将出现意外的下降。美林公司的承销部擅自将这一信息披露给机构销售部,后者又将这一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它客户,得知该信息的客户在信息公开前将所持有的道格拉斯公司股票悉数抛尽并进行该股票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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