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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融合与两墙机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美林公司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5条反欺诈条款为由对其提起诉讼。美林公司在与SEC达成的和解协议中表示愿意接受SEC的行政处罚,同时愿意“制订、实施和保证遵循新的程序规则,为内幕信息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以免其被泄露。”为实施所谓“新的程序规则”,美林公司作了如下声明:
  “禁止承销部任何成员泄露在讨论或谈判某公司证券的公开或私下发行过程中从该公司处获得的、未对广大投资公众公开的信息,但对下述人员透露者例外:注册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注册管理机构的法律部、就该拟定发行的证券与承销商直接相关的人士、研究部人员以及承销团其它共同承销人的包买部门。”
  由于上述机制在金融机构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建立了一道信息隔离屏障,当时的媒体将其比喻为“中国长城”(Chinese Wall),这就是“中国墙”制度的由来。
  “中国墙”是在监管当局授意下由金融集团自身设置的“自律性”机制,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监管,即监管当局对金融集团的业务及内部结构并不直接加以管制,而只要求金融机构设置某种信息隔离机制来实现监管的目的。银行参与证券市场后,由于其组建的金融服务集团部门庞杂、业务繁多,对其的监管尤其是跨业监管成为令监管机关相当头疼的棘手问题。因此,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正考虑对银行施予“中国墙”的硬性要求或干脆将“中国墙”作为银行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如此既可以避免直接管制可能耗费的巨额监管成本,又可对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进行必要的预防和控制。但有些学者对此表示疑虑,他们认为上述目标只是监管当局一厢情愿的想法,实践证明银行及其业务部门在盈利性和安全稳健性的思想斗争中,永远是前者占上风,依靠银行自律建立的“中国墙”薄得像层纸,在资本觅利性的驱动下很容易就会支离破碎。
  三、我国的金融混业态势与“两墙”机制构建
  在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体制。1992年前后,由于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纷纷涌入热门行业,造成了金融风险的急剧扩张。因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直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和政策框架上还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尽管留了口子,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仍是一个难以逾越的原则性规定。《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也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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