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格要求及行为准则
严格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条件;高管人员必须熟悉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其选任或者改任须经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和从业人员,不得在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管理人兼职,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的募集规则
基金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也可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成立的条件。
(七)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规则
封闭式基金上市的条件;证监会可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封闭式基金的上市;
封闭式基金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时,要终止上市。
(八)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规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放式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价格采用未知价原则;开放式基金净值计价错误时的赔偿责任
(九)基金的投资运作规则
基金的投资比例,由证监会具体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投资的禁止行为。
(十)基金信息披露规则
基金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咱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十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扩募、续期、终止及清算规则。
(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及持有人大会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很少出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况。我国在清理老基金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但因无具体规则要求,操作不规范,缺乏实践经验。今后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细化有关规则。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事项要报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情形,但未对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召集人以及表决规则做出规定,《证券基金法》比较清晰地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具体程序、比例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基金持有人大会开会审议的法定事项;
2、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的持有人可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会,方可开会;参会的50%以上的份额可通过决议,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如:封转开)、更换管理人、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需参会的三分之二份额表决通过。
4、持有人大会的表决事项,有些需证监会核准,有些需报证监会备案。
(十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权力,这点没有突破《
证券法》的框架。
(十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三个原则:1.分清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对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有共同行为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民事赔偿优先:有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但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自有财产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承担的赔偿和交纳的罚款、罚金,由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十五)附则
私募基金和委托理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业发展的重大影响
《
证券投资基金法》充分肯定了基金业的发展成绩,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基金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又利于增强基金投资者的信心;《
证券投资基金法》适应了加入WTO后的国际化趋势,又利于促进内资和外资机构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