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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避免的理论与实践

  Ford汽车有限公司(密歇根Ford汽车公司的分支机构)。 Esso汽油有限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的分支机构)。 帝国化工有限公司在海外拥有23家分支机构,在英联邦拥有15家名义公司。 英国汽油有限公司拥有30家分支机构,大多数在国外。
  外国分支机构的传统特点在于它被合并到机构运作所在国,在该国,至少在原则上,它被视为一家国内公司。这种方法能够使公司实现表面上不可能的同时坐在篱笆两边的价值,在形式上是一家当地公司,但在实质上则是一家外国公司。
  当然,这种地方化的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在某些法律关系中,立法机关“刺破了公司的面纱”(pierced the veil),采用了合并公司以外的方法。因此,在英国法中,正如已经观察到的,集体帐户原则上要求控股公司包括在外国的各种分支机构。进一步讲,英国的外汇管制和税法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英国母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 控制方法作为超越国籍性的方法,其适用的典型是与敌有关的法律:1939年英国对敌贸易法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法意义上的“敌方”是指:
  ……在任何地方从事商业活动的任何人的组织(不论是否为法人),只要该组织受本条下的任何人控制,它就是一个敌方……
  在普通法上,一家公司的外来敌性的测验也同样是有关控制与否的测验。
  无论何时使用外国分支机构作为冲突避免的方法,都会产生两个基本的问题:在哪些方面承认这种方法的独立地位,或者相反,母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国的合并法在哪些方面忽视了这种方法。按照合并分支机构的法律,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首当其冲的是公司法的因素。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例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瑞士——规定有董事或股东的居住或国籍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往往可以通过使用“名义代表”(dummies)来加以克服。在一些国家,例如前苏联、土耳其、阿根廷、玻利维亚、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和乌拉圭,公司的合并需要政府的授权许可,这就可能由于行政的利己性和随意性而被拒绝。在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还要考虑劳动法的因素:公司必须有一份所涉问题的国家的许多国民的工资单。假如外国分支机构想进行合资管理,还会产生当地的外人法问题;在一些国家,例如南非联盟,还存在非当地股东的税收问题。因此,在设立一个外国分支机构之前,有必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国际商业组织的这种形式并不是在所有场合均适合。但是,撇开这些因素,外国分支机构的使用在实践中是很常见的,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1954年10月英国贸易委员会出版了题为《在加拿大设立分支机构》的小手册,该手册建议英国出口商如何去合并在外国的分支机构。手册中有一点是对以下问题的参考,即这些分支机构是否应按联邦法或省法设立。
  一旦能够使用外国分支机构,它无疑是一种完全的高效率的冲突避免的方法。撇开当地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外国分支机构是作为国内的而非作为其经营所在国的外国的公司。除了这些例外的情况,它的全部活动远离了冲突法的范围:与所在国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再含有涉外因素,而是一个国内交易;与其母公司签订的合同尽管保有国际性,但也不会发生冲突法问题,因为他们几乎只是部门之间的区别,如果需要的话,可以通过管理机关予以解决。另外,一些潜在的冲突纠纷也被转移到国内公司法的范围,例如控股者的利益与当地小股东利益之间的纠纷。
  考虑到设立外国分支机构的方法作为冲突避免的方法的有效性,它不仅适用于公司希望成立一个国际商业组织的场合,也同样适用于普通的出口交易的场合。下面举一例来充分说明这一点:A国的进口商与B国的制造商为独家代理在A国的制造商的货物一事进行谈判。在A国,销售所得税是根据每一批货物的销售额支付的。因此进口商建议出口商将货物卖给批发商,然后由批发商再分售给与最终的顾客打交道的零售商,进口商将给制造商指定最后的零售商,由他们直接将货物卖给顾客,超额部分则转交给进口商。制造商立刻拒绝订立此合同,因为这会使他涉及由A国法引发的许多难题。制造商于是建议进口商在B国设立他自己的分支机构,制造商将货物卖给分支机构,使它完全脱离进口商,并通过其分支机构来解决A国市场的难题。通过在B国设立分支机构,使出口交易在B国地方化,那么在制造商与进口商之间就不会发生冲突法问题或其他国际性问题了。
  3.国际自治规则的采用
  在一些国际公司的场合,正尝试着一种新的冲突避免的方法。按照国际公约设立国际公司,赋予它们独立的地位,包括那些具体的组织、管理和事务行为的规则——这至少也是创设者的初衷——它无须求助于任何国内法体系,假如它们涉及法律纠纷。这种冲突避免的方法的目的与私人层面的冲突避免的方法的一般目的是不同的。这里的目标并不是要将交易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予以地方化,从而将它从冲突法领域转移到国内法领域,而是恰恰相反,是通过将交易转移到国际层面的方法来避免冲突,进而使它自治(self-supporting)。
  巴迪福教授给出了有关这种冲突避免方法的两个例子: 尽管拟设立的欧洲公司受其自身的法律管辖,作为一项预防措施,在创设这种公司的每一个公约中,往往规定在需要时将参考某个指定的国内法;国际清算银行,正如巴迪福教授认为的,其地位并不明确,这是因为,尽管公司应因其自身法律的授权而存在,但创设条约规定,其法律特性由瑞士银行法授予。
  我早就建议设立一家国际公司登记机构,并由海牙国际法院的一个没有争议的下属机构管理。 这个登记机构应该
  ……向由国际协议创设的公司……和由受国际公约保护的国有公司开放……出于国际卡特尔(Cartels)自愿登记的考虑,登记机构的特别机构将得到保留。
  4.完全地方化的限制
  读者已经看到,在讨论正常的完全地方化的方法时,我已指出它们的作用并没有消除,而只是转向了交易的国际因素。
  在保兑方法的场合,国际因素从银行信用证下的买卖关系转到了银行之间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在使用保兑机构的场合,则转到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设立外国分支机构的场合,国际因素在相当程度上转到了母子公司的部门之间的范围,或者转到了公司法的国内体系的范围。
  这些修饰说明地方化的限制:甚至一种完全地方化的方法也无法废除或削减交易的国际特性,而只能使它从一个利益冲突易受攻击的领域转到一个利益冲突难以攻击的领域,在这个领域,这种冲突很难发生。这些转移确实是完全地方化的方法的目的;就实践意义而言,这是一种冲突避免的方法。
  买卖关系是最易受攻击的领域之一。许多国际销售协议的非正式性,市场的流动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缺乏透明性,以及其他类似因素导致了以下情形,即容易引起误解并最终引发诉讼,从而使有关冲突法的问题的解决成为必要。保兑方法的目的在于使国际因素从不稳定的关系转向较为牢固的关系——较为牢固可能是因为他们包含了互相信任和诚信的更为高级的因素。
  三、部分的地方化工具
  1. 直接选择法律条款
  最有用的地方化方法就是法律选择条款,也就是当事人根据自治原则约定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受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的条款。该条款的一般方面已有大量探讨和研究, 有关特殊商事交易的法律选择的有趣的问题在本次研讨会的其他论文中也作了论述。
  法律选择条款的目的在于:当事人设想或者至少不排除法律冲突的可能性,因而对这种随意性作出安排,规定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这种部分地方化的方法只是一种不完善的地方化的方法,其原因有两个:第一,它无法防止由众多管辖权引发的冲突问题;它只能规定,无论争议发生在A国、B国还是C国,一国法律(比如B国法律)始终支配该交易。第二,诉讼争议所在国的法院可能会对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作出与交易有关的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同的解释。因此,在我们的例子中,当要确定B国法时,就所涉当事人而言,A国或C国法院可能最终错误地发现B国法与B国法院解释的法律不尽相同,只好要求B国法院裁决该事项。
  为了真实有效,法律选择条款应该与规定特定国家的法院应该有处理该事项的管辖权的管辖权条款不变地结合在一起。在我们的例子中,如果B国法应该支配当事人的合同的协议得到进一步的协议的补充,即B国法院应该享有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唯一的管辖权,那么,单纯的法律选择条款的怪异的观念也就被排除了。然而,法律选择条款和管辖权条款的合并并不总是可能的,因为后者的安排可能会触犯与交易有关的某些国家的法院地法中的公共政策,在此情况下,还可能使整个冲突避免的工具陷入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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