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冲突避免的理论与实践

  一项给冲突避免以适当的地位的国内冲突体系不得不承认其理论框架的国际因素,这一点已被当地权理论的一些现代代表们所肯定。因此,自身已接受当地权理论的雷德曼教授指出,无论如何,既得权理论
  ……正确地断言了应当成为任何冲突法体系的基本政策和目的——涉及国际事实情形的个人应当能够在所有与这些事实相关的国家里享有同样的法律关系。
  雷德曼教授接受了当地权理论,并倡导既得权理论,还——这一点是最重要的——认为两者并不是机械地不相容。依他看来,当地权理论在目前正确地分析了冲突法体系,而既得权理论则是将来冲突法发展的一个吸引人的基石。然而,如果他认为既得权理论与法的统一性要求是相同的,那么他就过高地评价了包含于该理论中的国际主义的程度和地位。对那些支持既得权理论的人来说,法的统一性正如那些支持当地权理论的人来说一样——名义上而言,雷德曼教授倾向性地称之为“重大的必要之事”(the great desideratum)——但他们完全意识到,这还没有成为现实,由于存在冲突避免的各种各样的设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也很难成为现实。
  但是,冲突避免不仅实践于国际层面,也广泛地实践于私人层面,这种现象的出现,对他们来说,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少量的对基本法律概念的共同理解仍然存在并在进一步的扩展。在目前,这是既得权理论及其相关理论立于其上的充分基础。
  与现代的学者一样,雷德曼教授试图在当地权理论的极端的国内内容与既得权理论的温和的国际内容之间寻求一种综合,尽管他们从不同方面来解决该问题,但出现的鸿沟几乎已被架构。
  从一种不同的非常原始的进路来解决该问题的布里戈斯(E. W. Briggs)教授也同样建议一种“国家利益无须屈服于最终真正的世界法律体系的理想而得到承认”的理论。
  四、展 望
  假如冲突避免在其整体上是作为冲突解决的一个自然演进的结果,那么作为主题的冲突法理论之间的纷争会大部分丧失其重要性吗?立法者发现他们自身在争论人法与物法的价值时,我们不是处于同样的死胡同(cul de sac)吗?在冲突避免方面,我们拥有立基于存在世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同点之上的伟大学科,这是一门实践科学,以技术娴熟的(workmanlike)方式使用了在20世纪下半叶能够促进冲突法学的唯一的方法,即比较方法。
  各种冲突法体系应该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的窠穴里走出来,它限制了冲突法在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的发展,同时应如18世纪一样在国际商法方面重现它们的密切的功能性关系。这只能通过广泛地运用比较方法来达致。如今,国际交易的安排者在处理冲突避免时已经运用了这种方法;它是将来全球冲突关系的方法。在适当的场合,这将会完全改变冲突法这个主题的理论基础:比较方法,就其广泛的国际含义来说,将指引我们走出死胡同,在那里,理论的讨论已经替代目前的主题。也许某一天,对当地权理论和既得权理论,我们可能会说:“那很好说,但我们的庭院应该耕种(cela est bien dit, mais il faut cultiver notre jardin)”。
  第四部分 结 论
  1.就冲突法问题而言,法院或立法采用以下两种方法都是可行的:冲突避免的预防方法和冲突解决的治疗方法。
  2.传统上,普通法国家的冲突法是建立在冲突解决规则之上的。
  3.考虑到后冷战时代的一般政治和经济形势,冲突避免正在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4.冲突避免可以在国际的、国内的和私人的三个层面上实现。
  5.国际层面上,冲突避免旨在通过政府间缔结协议来统一法律或采用由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惯例。
  6.国家层面上,冲突避免主要旨在同一主权管辖下的若干法律体系与国际协议统一解释的维续之间避免国内冲突。
  7.私人层面的冲突避免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得到实践,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但其他领域,比如动产的信托、继承的安排、法院的选择以及国际商业组织的选择等,也有实践。
  自治的范围和公共政策的限制在不同国家是不同的,这也是在安排国际交易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8.冲突避免应当与法律规避相区分。不合诚信的法律选择条款和假冒外国公司的使用都是冲突法中逃避工具的例证。
  9.一国内管辖权之下的法律交易的当地化是在完全或部分当地化的工具的推动下进行的。
  10.完全当地化的工具的例证是:通过银行确认的信用卡或确认的房产进行商业交易的确认,受另一管辖权之下的公司控制的外国子公司的使用。
  现代趋势则是通过采用国际法规则——比如,一家国际公司采用一项意图在所有方面受其自身的法律支配的法规——来避免冲突。
  11.部分地方化的工具的例证是法律选择和仲裁条款。
  12.理论上而言,冲突避免的论题表明了民法法系国家的根本性法律原则存在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冲突避免的论题立基于比较法方法之上,这种方法使得当地权理论和既得权理论系统化;比较方法是将来在全球冲突关系中的方法。
  
【注释】  参见The Assunzione, P. 150 (C. A.),该案裁决适用意大利法。
所参考的法规都是联合王国的,除非另有所指。
14 & 15 Geo. 5, c. 22.
22 & 23 Geo. 5, c. 36.
24 & 25 Vict. C. 114.
45 & 46 Vict. C. 61.
14 Geo. 6, c. 25.
1951年5月11日在海牙缔结的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之间的有关冲突法的统一法的条约(又被称为比荷卢条约,目前尚未生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7届会议起草通过的5个公约,正是鼓励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信号。参见Clive M. Schmitthoff, The English Conflict of Laws 17 (3rd ed. 1954).
关于国际公法人,参见Friedmann,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Corporation”, 6 Modern L. Rev. 185 (1943); Schmitthoff, “Th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30 Transactions of the Grotius Society 165 (1954); Parry,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Corporation”, in Friedmann (ed.), The Public Corporation 495 (1954).
参见Batiffol, “Conflict Avoidance in European Law”, Symposium on “The Preventive Law of Conflicts,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571-580 (Vol.12, 1956).
参见Verplaetse, “Proposed Changes in Law of Carriage by Air”, 3 Bus. L. Rev. 95 (1956).
参见英国1950年仲裁法,14 Geo. 6, c. 27.
这两个公约在许多欧洲国家被赋予了立法的效力,但在联合王国则没有。
参见Gutteridge, “An International Code of the Law of Sale”, 14 Brit. Y. B. Int’l L 75 (1933);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20 Brit. Y. B. Int’l L 37 (1939); Ernst Rable, Das Recht des Warenkaufs (1936).
参见Richard Lowndes and G. R. Rudolf, The Law of General Averages and the York-Antwerp Rules (8th ed. 1955).
国际商会Incoterms 1953(最新修订版本是Incoterms 2000——译者注)。
国际商会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51年第一次修订(最新修订版本是1993年UCP500——译者注)。
在实践中,这种意思自治只限于以下情况:即商业团体接受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建议并要求其成员有义务采纳该建议。参见下文。
Gutteridge, Comparative Law 154-155 (1946).
参见上注,第145~184页。
参见上注,第154页。
Vallindas, “Autonomy of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8 Revue Helléniq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8-9 (1955).
参见上注,第13页。
参见上注,第12页。
U. S. Const. Art. IV, § 1.
有关这方面立法的进一步激烈讨论,参见《法律与当代问题》(Law & Contemp. Prob.),1951年第16卷第1~343页上刊载的研讨论文。
11 & 12 Geo. 6, c. 56.
例如,1948年第18号斯里兰卡公民身份法;1946年加拿大公民身份法,10 Geo. 6, c. 15;1948年第83号澳大利亚国籍和公民身份法;1948年第15号新西兰公民身份法;1949年第44号南非公民身份法。
56 & 57 Vict. c. 71. 1889年代理法的52 & 53 Vict. C. 45没有延伸适用到苏格兰,但通过1890年代理(苏格兰)法,其适用已经作了延伸;早期的1891年货物买卖法不能在苏格兰适用,但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已经延伸适用到作为联合王国一部分的苏格兰了。而1893年货物买卖法则统一了整个联合王国的货物买卖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