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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事实是,整个制度是一种自由的制度,充满着这样的信念,这种信念是多少世纪以来宪政发展的产物,而且分析到最后是依存于人民企求自由的意志的。因此,宪政机构中不仅包含使它自由运用的必要的法律,而且也贯穿着惯例和习俗"6 。希腊罗马文化的个人主义传统,基督教对于个人价值的肯定是英国宪政自由精神萌芽生长的思想源泉,而近代自然法的复兴所传播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观念以及基督教人与神、统治者与被治者两重互约的思想直接启示了英国革命的自由主义的原则。自由的观念和精神对于英国人政治意识的发育和公民观念的成熟意义重大。"自由的精神……经常仿佛是在圣徒化了的祖先们的面前以一种令人畏惧的严厉方式而在受到锻炼。自由的后裔这一观念,就以一种习惯性的、天然的尊严鼓舞了我们,……我们的自由就成为了高贵的自由。它带有一种堂皇动人的面貌。它有一部家谱和显赫的祖先们。它有它的支柱以及它的徽符。它有它的肖像画廊、它的纪念铭文、它的记载、物证和勋衔。"7 "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国宪法的一贯政策是,在要求和主张我们的自由时,将自由当作祖先留给我们的而且会转交给我们后代的遗产,……我国宪法便在各部分非常显著的差异性中,保持了统一性。……这一政策……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更准确地说,是效法大自然的幸运之果,而大自然是没有思想又高于思想的智慧之源。"8
  
  (三)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互动
  
  英国独特的宪政模式中存在着社会史与思想史、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互动。英国的宪政制度如议会制度、责任内阁制度、政党制度等,都是在相对平静、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萌芽、演进,自然生长,"是顺其自然的幸福结果----自然乃是不假思索而又超乎思索之上的智慧。"9 英国对于产权的保护制度、议会与国王的冲突、自由观念及"法律为王"(Lex, Rex)的意识形态形成了英国制度演进中的产权、国家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对于英国宪政的自生秩序的形成至关重要。10 正是通过政治上的议会权力在冲突斗争中的不断增长、法律上的习惯法与衡平法的演化、经济上逐渐成长的工业与贸易及其诸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英国才能在中世纪自由大宪章确立宪政基础、开创自由传统之后的几百年中,宪政制度的雏形如议会制度、内阁制度等不断生长、演化,这样一种自生秩序在十七世纪的清教徒革命中历经反复冲突、斗争,终于实现传统君主制度与近代宪政精神的成功结合,较好地解决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二、自由精神的萌生
  
  英国的自由传统源自中世纪贵族与王权的冲突。密尔说:"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这在我们所熟知的部分历史中,特别在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为显著的特色。但是在旧日,这个斗争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在人们意想中(除开在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相敌对的地位。……他们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谋取这种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系一个比较晚出的方案,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制权力方面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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