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由英国宪政的制度与思想传统而阐发的自由思想奠定了近代宪政的思想基础。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本源到这里而得以汇流、勃发,个人自由、个人同意及自由获得并享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等思想启发和引导了十八世纪后叶的美国独立革命。由洛克首先阐明并在美国独立宣言等政治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归纳了自由主义的理想,这些理想包括公民的自由权利--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财产的保障和由舆论监督政府,这些目的通过宪政的形式即有限政府、代议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实现。其核心是对于价值的主张,即一切价值的终极含义是满足和实现人的个性,或如康德所说:人是目的。
五、自由精神的修正:密尔论自由
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英国的自由精神逐渐成长汇流为成熟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经济方面,以市场的统治权和"利益集团的自然协调"为基础,主张自由放任主义。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不须任何目的性的安排,有自身调节的机制。个人的自私自利是一个促进公共福利的推动力量。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经济动物,总是要求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收益。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自私自利和贪图享乐是人的天性,而政府的目的是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另外,他们为财产权辩护。亚当·斯密说"每个人在他自己的劳动中取得的私有财产是一切财产的基础。"28 边沁说:"正是这种权利克服了人们对劳动的厌恶。"在政治与法律方面,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最大问题是处理好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者以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为坚定不移的原则,虽然对于个人权利的解释或以为是"自然的"(洛克),或以为是"传统的"(伯克),或以为是功能的(边沁)。为此,自由主义者倡导法律改革,反对政府、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以防止权力的扩张、滥用威胁到个人权利与自由市场。在十九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既是一种民族哲学,又是一种国家政策。因而对于十九世纪英国的议会改革、实现民主化的过程起了推动与促进作用。
到十九世纪末叶,民主化浪潮的兴起及其成果,时势的变化使得个人主义的原则受到挑战,对于自由的性质、自由与法律强制之间的关系、国家的性质和职能等问题,即对于个人人性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要求新的研究,自由主义要求新的修正。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对自由的概念作了着重精神方面的阐释。密尔首先把意志自由与社会自由或公民自由区分开来,而他只讨论社会自由。密尔高度重视思想自由、讨论自由及自我掌握的道德判断自由。他肯定判断的自由(说服而不是被压服的权利)乃是道德上成熟的人格所固有的品质,而自由是造就有责任感的人的真正条件,所以他高度评价个性或自由人格的意义,"人类只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29 他认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密尔说:"假若大家都已感到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假若大家都已感到这不止是和所称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一切东西并列的一个因素,而且自身又是所有那些东西的一个必要部分和必要条件;那么,自由就不会有被低估的危险。"30 关于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密尔主张"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31 "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在一切这类情事上,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当其后果的法律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32 个人自由与公众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对社会而言,"通过自由讨论的过程决定各种意见的成立或不能成立,这不仅是一个进步的社会,而且事实上是唯一可以产生适宜于享受自由讨论权利的人们的社会。"33 关于自由与进步的关系,"正如在人类发展的早期服从和劳动是人类进步的主要条件一样,在服从和勤勉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之后的文明时代,自由将成为以后进步的条件。"34 密尔把自由概念从作为每一个人为发现和追求他的物质利益所必须采取行动的外部自由提高到作为精神创造里的自由发挥以及由此造成"个人活力及种种变化"的全部后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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