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并购双方当事国的社会结构与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数量对比的相关性
自从跨国并购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一个显著现象以来,美欧之间相互并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与跨国并购相比,美欧相互之间以创建方式的跨国直接投资一直处于较低迷的状态。这种现象与并购双方当事国社会结构的相似或相容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相关性。
从根本上说,美欧有着共同的传统。美国文化制度源于西欧,特别是英国。美国人的祖先大多来自欧洲,特别是西欧和北欧。美欧是发达工业化国家密集的地方,拥有高度发达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它们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比较接近,消费结构和市场规模也较为一致,彼此能为对方的资本、技术、管理诀窍的流动提供完备的外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以跨国并购方式进入东道国,就很少遇到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方面形成的障碍。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即跨国并购方式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保持有利竞争地位,而更乐于采用的一种跨国直接投资方式。这种趋势还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别领域内的进一步拓展、全球投资自由化进程进一步深化和投资政策、法律的国际协调进一步加强等因素进一步体现出来。
(三)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随着大型跨国公司系统化对华投资的全面展开,以并购方式的投资活动已悄然开始。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1995年8月9日,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署了合作经营协议。五十铃、伊藤忠联合以协议购买方式,一次性购买北旅公司不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最大股东。
同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公司签署了江铃B股ADS认购协议及联合开发技术协议。根据认购协议,福特认购了1364.28万股B股,总代价约为4000万美元,相当于江铃公司注册股本的20%。由此,福特公司将委派3名高级行政人员加入董事会,参与江铃汽车公司的管理工作。几乎与此同时,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出资17亿日元(当时约合1900万美元)购买了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20%的股权。
外资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乃至控股上市公司或成为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对我上市公司实施并购的新动向。
除了通过证券市场和企业产权市场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外,跨国公司更多地是通过协议并购和合资企业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稀释中方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外商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各类途径主要有:
1.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中国的企业
(1)整体收购
外商可以根据我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中国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
(2)部分收购
外商也可以根据我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的投资方向,部分收购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权。部分收购可以分为:
----重组控股式收购,即通过参与国内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以达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
----增资控股式收购,即在原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础上,由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加增资,相应降低所持股份,从而使外商由参股变成控股。
----股票认购式收购,即外商对那些同时上市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过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
2、以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并购中国的各类企业
外国投资者如果已经在中国境内设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的法人,在并购中国的企业时,就适用国内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中国法人所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国内企业实施全部收购或部分收购: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3.其他试点性的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方式
(1)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法人股
1995年8月,北旅向外商(境外法人)转让法人股后,国务院颁布《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规定执行”。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国有资本将逐步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的战略性决定,为外资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逐步允许外资以协议方式受让一般竞争性行业如商业、加工业等上市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可以不加限制;对于入世后受冲击较大的行业如汽车、化工等,可以有选择的向外资出售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提高企业技术、管理能力,增强入世后的抗冲击力;而对电信、能源等国家控制行业,在保持控股权的基础上,可以尝试与外资相同行业的相互持股。
(2)协议受让国有股减持股份
具体可以根据行业确定外资受让国有股比例,受让价格可以比公允价格有一定的溢价;根据行业的发展前景确定溢价比例。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应规定其持股期限一般为5~10年。
(3)参与中国金融资产重组与处置。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从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接受了总额为2万多亿元人民币的国有企业资产。国务院赋予这些公司在金融资产重组和处置方面先行试点的重要任务。这些国有企业资产将以债权转让或重组方式,欢迎外商参与对这些项目的处置,并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优惠。
鉴于跨国并购方式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保持有利竞争地位,而更乐于采用的一种跨国直接投资方式。我国“入世”后,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拓宽利用外资领域,那么,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势头必将十分强劲。
首先,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战略将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相互竞争日趋激烈。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开拓和占领较多的中国市场份额,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而迅速占领市场、占据市场份额、赢得竞争主动权的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实施并购。
其次,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和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将在投资政策、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上迈出更为开放的步伐,由此也将为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契机。
再次,国企改革提供了众多的并购目标企业。有关类似国企改革的问题,一般国家多需要五至十年的时间才能真正解决。如东西德统一,历时五年才大致解决德国东部的一万家国企问题,其间德国西部每年斥资一千亿美元援助。我国现有国有企业近40万家,这么多企业需要改制或重组,必然涉及到巨量的资金。客观上,国有企业改制或重组的背后是大量的债务需要剥离,据统计,中国已先后成立的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接受了总额为1.3万多亿元人民币的国有企业资产。这仅仅是国有企业申请债转股并经批准的一小部分,全国国有企业的债务至少有5-6万亿人民币。因此,目前我国的企业资产重组是一种资本不足情况下的资产重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资产重组具有一定的难度。从特征上讲,我国的经济是一种资本不足经济。那么,如何解决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本不足问题呢?显然,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跨国公司来并购、重组一批中小型企业,无疑是解决国企改革中一条值得尝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