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近一年的问卷设计、调查、数据分析,以及相关的走访,我们拿到了一份难得的实证调查报告。这些镶嵌于问卷中的“数字化事实”,比较真实的反映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其中所反映的制度缺陷与不足乃本文的关注焦点,现择要介评如下:
1、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率比较低
调查结果显示,自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北京市律师一共办理了9411件刑事案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234件,只占总数的23%。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比较低的适用率不必然表明一国法律援助状况就一定差,如果该国普通民众都比较富裕、大部分都有资力聘请律师的就是例外。但我国的情况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比例相当低,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生活比较贫困而无力聘请律师。以海淀区为例,海淀区法院2002年简易程序审结的1614件案件中,涉案1925人,只有208名被告人获得了辩护人的帮助,只占总数的10.8%。6所以,让更多的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乃当务之急。
2、办案费用过低
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是十分突出的问题。目前,援助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开支,另外还有基金会、企业、社会组织的资金援助,总体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7律师代理一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只给500元的费用,由于办案经费过于微薄,以至于一个案件下来,律师往往自己倒贴很多费用,比如仅去看守所会见一次当事人往返车费就达270元(因为看守所往往在市郊)。律师就是有意作好辩护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根据调查的数据,执业律师认为,办案经费的不足已成为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最为严重的问题(30%的意见)。
3、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介入诉讼时间过晚
辩护律师尽早的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这离不开法律援助机构及时的获悉哪些被告人需要援助,而这需要侦查与控诉机关给予必要的支持。为此,司法部与公安部、最高检分别下发过联合通知,8就犯罪嫌疑人尽快获得法律援助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与控诉机关在法律援助方面基本上没有任何行动,绝大部分案件只有起诉到了法院,法律援助问题才提到了日程。笔者在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中心了解到,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渠道有:被告人、被害人的直接申请,公安机关的转交、检察院的转交、法院的指定辩护。从2002年度的刑事法律援助状况来看,法院指定了207件,被告人直接申请了2件,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转交了0件。而且,自两个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基本没向法律援助中心转交过案件,这必然严重延误律师的案件准备时间。从调查报告中可以发现,北京市律师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43.9%的律师是开庭10天前接到指定通知的,29.4%的律师在开庭前5-9天,还有10.3%的律师在开庭前2-4天。其中,还有一部分案件(约占0.3%),律师在开庭当天才接到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
4、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不尽合理
从1997-2002年上半年北京市律师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中可以发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的案件最多,占33%。其次是因经济上的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案件,占21%,位居第三的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占15%。三者占总数的69%,这表明,该三类案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由此可见,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是目前主要的法律援助对象,占到总数的七八成。戏谑的说,那些身体发育成熟或良好、可能判处的刑罚比较重但不至于到死刑的被告人,即使他没有辩护律师也不必然获得法律援助。如果他经济困难,或许法官会免费指定律师,但这毕竟有点象买六合彩,难以预测其结果。
其中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疏漏: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没有任何规定,被害人在诉讼中缺位的悲剧在法律援助领域再次重演。更有甚者,有些案件的法律援助却并非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比如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前者占1.1%,后者占6.6%。两者合计达8%的实践表明,法院比较乐于把本已稀缺的资源用在这些“作秀”的案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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