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种状况在目前地方法院已经比较存在,如果还不是普遍存在的话。借着司法改革、年轻化、专业化等各种名目,大量的比较年长的(许多其实也仅仅是40岁出头)不大听话的、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就被免去了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而总是那些比较听话的、可能年轻一些、有可能但并不必然更专业化的、有更高学历的法官被任命为新庭长。在这一过程中,许多老法官积累的大量司法经验就在这样的改革调整过程中浪费。如果说目前的司法改革、年轻化、专业化带来的这种浪费,相比其收益,在原则上还多少可以理解和原谅的话(但究竟如何,也需要更细致的实证研究),那么
《引咎辞职规定》可能带来的这种调整就我几乎想不出有没有什么收益,令人无法理解。
我上面还假定了院长是公道的,假定他都是从工作出发。但这种假定并不一定现实,并且可能常常是不现实的。在目前的社会风气影响下,至少有相当数量的院长或多或少喜欢“听〖他〗话的干部”。虽然他们也不会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完全不考虑工作的因素(因为如果工作出了问题,他同样有责任,有可能影响他的“前程”),但至少由相当一些领导干部是任人唯亲的。而
《引咎辞职规定》在现有的比较普遍的任人唯亲的制度——尽管不仅是正式的制度,但是更有实际影响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下,就等于为这种做法提供了合法的根据。极少数思想、作风不纯的院长完全会凭着这一尚方宝剑,大力拉帮结派。
再后退一步,我们甚至不能排除,一旦法院领导层发生某些哪怕是正常的争议,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还可能会有些人用上面的分析逻辑攻击院长或副院长,排挤那些力图推进整顿改革的院长。一个好的司法制度应当给法律执行者减轻负担,而不是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而这也是法治的要义之一。
这当然都是推测,并不必然是现实。人们会指出,你太当真了,国家和最高法院曾经颁布过那么多规定,也搞过错案追究制,搞过法院整顿等等,最后不都就那么回事吗?对法院究竟有多大的实际影响呢?确实,这个问题也必须考虑。如果
《引咎辞职规定》也如同其他规定一样,对法院的实际运作不大可能产生实际影响,我的这些分析就多此一举,就是自己跟自己较劲。因此,我们还必须考察一下,这一规定有没有可能落实,以及谁有动力落实。
坦白地说,我并不如媒体那么乐观,认为
《引咎辞职规定》会减少很多司法枉法裁判的情况。世界上很少有一个法律或一项制度就改变一种制度局面的(中国农村改革可能是一个特例)。但也恰恰因为可能带来的规定制定者意图的收益不大,因此我门就更应当注意该规定制定者未意图的后果。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一个制度的总体预期收益不大并不意味着与这一制度直接相关的某些人(比方说,院长)的利害关系不大。本规定针对的是院长们,与他们本人的厉害关系很大,因此,可以预期,他们有动力贯彻落实这一规则。且不说防止枉法裁判的公益和由此而来的其他个人利益了,就是为了这个“官”当的更像官,为了下面更听话,办事更顺当,院长也会采取强有力措施管一管“下面的”法官。因此,我预测,与以往最高法院颁发的其他规定、试图建立的其他制度(例如,错案追究制)相比,本规定可能得到更为积极的贯彻。如果说,当年的错案追究制追究的还是具体办案的法官,而院长一般很少直接参与办案,因此其他法官办了错案与他个人的利害关系并不直接,也不强大,对他不构成直接威胁,因此他贯彻落实的动力会小一些;而今天的
《引咎辞职规定》,直接把其他法官的重大枉法裁判同院长的官职联系起来了,同他的个人的直接利益挂了钩,因此,他无论于公(防止枉法裁判)于私(个人升迁和下面听话),都会有更大动力贯彻落实。而这种动力越大,对法官独立的威胁就可能越大。
因此,总体而言,我的分析结论是,这个规定会得到比较强有力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院长的责任心,从而也会减少某些枉法裁判以及其他本规定试图减少的现象;但这种收益是以牺牲法官在司法改革中逐渐获得或增强的独立裁判为代价的,是以破坏和削弱许多法官的人格独立和智识独立为代价的,是以损害法院内部的“用人”制度和风气为代价的。我们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出现吗?
再退后一步,即使后果不是那么严重、那么确定,我们也不应掉以轻心。因为在进行制度改革的设计时,我们必须作最差的打算。制度,除了要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某一类普遍的问题外,其能否成立的另一个关键并不是它能否实现理想的最好后果,而是能否避免可以想见的最坏后果。这就是民主制和法治为人们接受的最基本要点之一,请记住,民主只是最不坏的制度这样一种说法。
分析到此,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我的逻辑前提有问题,我上面的疑问和分析也许根本就不成立。我分析论证的前提假定是最高法院在追求公正、专业、高效且独立法官群体以及以此为导向的司法制度改革。但是,也许最高法院的改革目标也许不在于此,也许它追求司法独立,但只是法院系统对于其他机关的独立,而不是法官个体的相互独立;也许规定制订者的意图就是希望通过引入引咎辞职制度来进一步强化院长对法官的监督管理,而不是希望加强法官的独立审判;甚至,从理论上看,我们未必不能作更极端一点的假定。假如
《引咎辞职规定》的制订者的意图在此,那么我上面的分析批评都没有道理。道不同,不相为谋。但是,从近年来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措施来看,最高法院似乎是在追求法官在审判上更为独立。如果情况如此,那么,我认为,这一措施就是与最高法院的基本追求和改革的基本趋势是矛盾的。
三.
就
《引咎辞职规定》本身的分析而言,本文到此就可以结束了。但是,这样就事论事并不是本文的要害,并且也不具有更为一般的意义。也许我应当更深入的思考一下这样一个问题:假如
《引咎辞职规定》制定者的意图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的专业化和法官的独立,并且这一规定的可能后果又真的如同我上面的分析一样明显不可欲,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规定能够出台,并且还能在媒体上得到比较高的评价?为什么同样是以改革为导向的措施会相互冲突和矛盾?是那些因素造成了制定者以及这种普遍的不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