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教育尽管是职业教育,但由于普通法的传统和案例教学法, 因此其任何部门法的教育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必定是一种法律史的教育。当然,这种法律史教育是不同于我国的法律史教育的,因为普通法的制度使所有历史上的都不存在“过时”的问题,都可能从中引出对今天有用的法律原则。用后现代主义的述评说, 历史是“平面化”,因此讲美国宪法,必定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讲起,从历史上的判例中得出的原则并不总是或一定比昨天的判例中绰出来的原则缺乏现实性。这实际上把史和法混合了。此外在美国,如托克维乐尔所言,由于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法院解决,因此,法律教育必然同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甚至自然科学知识相联系。比如说,要讨论美国妇女的人工流产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妇女的个人自由、胎儿生命从何时开始这样一些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要讨论死刑问题,就会讨论死刑的目的,死刑的功用,这不仅涉及哲学问题,而且涉及经验性实证问题。要讨论如何理解法律,就必然涉及解释和阐释的一系列哲学问题。各级法院的判例或多或少地都会涉及这类问题,因此,课堂内外不能不讨论研究这些问题。当然,由于“急用先学,立竿见影”,有时难免支离破碎甚至误解或曲解,但又不可否认这种学习诉讼法有时因有针对性并涉及切身利益(关系到官司的输赢),因此学习者都更为认真、自学,而且更能铭刻在心,注重运用。这比一般的系统理论学习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
从总体来看,美国法学院的学术性研究和教学是副业,在法学院,没有或极少专门进行纯粹法学理念课程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所以教授理念性课程的教授都有主要专业,教授一六甚至几六专业法律课程,有些理课程则由来外系的教授承担,例如文学(教法律解释学)、哲学(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学(教政府管制或反托拉斯法)系等。
在美国,那些在中国法学院内开设的多数“理论法学课”,大都在法学院之外的院系教学和研究,主要在政治系、商学院、犯罪学系和诸如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和东亚研究中心之类的研究机构中。
这些系院、中心的研究一般说来更为系统化,学术味更浓,但也有一些注重实践的对策性研究和项目研究。
经济系是美国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学校,特别是关于政府的法律规则,例如价格管制,反托拉斯法、产权制度、工业制度、工业组织(实际上相当于国的企业法)等。芝加哥大学的经济系对美国法学的贡献是举世闻名的,同芝加哥法学院一起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发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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