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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建设契机的撒嘶

  不仅如此,一位本人是医生、网名叫“不见青山”的网友发表的文章揭示了我们的《执业医师法》中的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确禁止医生跨行行医——诸如外科医生给呼吸疾病患者看病(第二十三条: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医生必须服从政府紧急调遣,否则将受到从警告到吊销执业资格与证书乃至刑法的制裁(参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一位医护专业并非属于呼吸或传染病领域,又受到政府紧急调遣,那么他势必被置于法律上的两难境地:应召则违反第二十三条,抗拒则违反第二十八条。看来,这样的法律困境是迫切需要通过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
  在这次治防撒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得到了强有力的展示:医护的调遣、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的分派、生活物资的保障、对于疑似人员的隔离等等,不一而足。短短八天时间就建立起一座大型专门传染病医院,这样的效率让全世界惊叹。事实上,在发生这种大规模紧急事件的时候,各国都会有超越平时法律的特殊措施,例如授予政府更加广泛的裁量权,征用权的扩大等。不过,这样的权力本身也可能是双刃剑,在满足政府需要的同时,也有可能被滥用,导致其他公民权利受到侵犯。例如,建设新医院,肯定涉及到征用土地的问题,原土地占有人对于征用的补偿是否有交涉的合理途径,他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坚决不从?随着法律对于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加大,这样的问题会变得越来越尖锐。说到底,一个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抽象的公共利益;我们需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作出平衡,需要知道即便是热衷公共利益的政府也是可能违反法律的。因此,一个独立于行政权力、能够对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司法机构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1989年生效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于疫情报告以及公布制度以及隐瞒、谎报疫情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最近国务院推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于相关责任以及处罚都作出了明显的补充和强化规定。例如,建立针对此类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我们看到,此次撒嘶能够横扫全国二十余个省市,又传播到二十多个国家地区,造成全球近万人染病,数百人死亡,经济发展受到重创,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确是十分惨烈的事件,然而,这场所谓“突如其来”的灾难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突发事件。如果在发病的早期,我们就能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引起必要的警惕和采取严格的治防措施,那么就不会有后来的如此重大灾难了。根据有关报道,早在2月18日,广东省卫生厅就召开紧急会议讨论疫情,以钟南山院士为首的专家组明确否认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鉴定意见,相信有关情况很快就会上达卫生部。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卫生部置国家法律之明确规定于不顾,悍然隐瞒了这可怕的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官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这次导致撒嘶流行全球的有关人员绝对是构成犯罪了,而且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不可以仅仅以一两个官员的辞职或免职而搪塞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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