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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邓小平早在六十年代就说过,一个国家的革命,核心问题是党,有了一个好党才能引导革命走向胜利。革命胜利后,搞社会主义也要有个好党,否则胜利就靠不住。这说明仅仅有党的领导还不够,还必须是个“好党”来领导,要使党保持为一个好的党,这就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党的作风;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这是他曾经一再强调的作为实现和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整个过程的四个保证之一的内容,即党的建设,党的组织和作风的整顿。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统一不可分的,离开坚持谈改善是错误的,离开改善谈坚持也是片面的。
  毛泽东同志对于西方资产阶级多党制曾经说过:“西方的两党制,这一党在台上,那一党在台下。但是这种所谓两党制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方法,它绝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1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邓小平也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第2卷第266页)并在回答有人借口我们党犯过错误,从而否定党的领导时说,我们党也犯过严重错误,但是总还是由我们党自己纠正的,不是别的力量来纠正的。何况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错误都是不可避免的。邓小平提出,我们坚持共产党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现在提出党政分开,但不管怎样还是共产党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党内外任何企图削弱、动摇、取消、反对党的领导的倾向,必须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斗争。他认为这是四个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关键。
  “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有共产党的领导,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确认、体现、保证和规范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否定和取消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改变,出现资本主义的复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最为惨痛的一个教训。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外敌对势力的支持、煽动下,把自己国家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说得一无是处,一团漆黑,对自己党的领袖极力歪曲、丑化和诋毁,把社会主义的历史功绩一笔抹杀、极力诋毁;昔日的民族英雄变成了历史的罪人,社会主义革命的敌人却受到极力的美化和颂扬。结果,在颠倒正义和邪恶、混淆黑白和是非的闹剧中,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被否定了。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和辩护士布热津斯基就写道: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存在一种致命缺点。这种缺点就叫共产党。”于是,许多国家的宪法就取消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规定,公开确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结果,这些政党互相争斗,互相倾轧,遭难的却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我国也有一种声音,说什么只要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确实,在我国只要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资本主义的法治,但是能够有社会主义的法治。江泽民同志最近再次强调:“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绝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不能搞三权分立。两院制那一套。……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江泽民:《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7月17日,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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