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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新的时代和任务,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错综复杂的国际和国内斗争,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历史的挑战和机遇,她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历史任务是空前的伟大和艰难。但是,我党自身状况的不适应,并没有引起全党上下应有的高度的重视和清醒的自觉。思想上,国家观念谈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动摇;组织上,软弱涣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行问题不小;作风上,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谈化,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所有这些,致使党的威信、威望,党群关系,党的凝聚力,受到严重损伤。所以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进一步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邓小平告诫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并且提出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著名原则。“依法治国”同“依纪治党”是统一的不可分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说依法治国也就包括了依法治党的含义,但是,仅仅提依法治党还远远不够,因为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成员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他们行为和活动的标准应该和必须比法律规定要求得高,因为法律是对于一般公民而言的,而党员和党的组织除了模范地遵守法律外,还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从严治党,就很难依法治国,因为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是领导党。要从严治党,必须首先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起,因为他们最有资格和条件腐败。依法治国,重在治“吏”,尤其是治那些党内之“吏”,特别是那些掌握大权实权、地位高和影响大的“吏”。还是邓小平说得好:“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第3卷第313页)从严治党,惩治腐败,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决定和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可靠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第四个特征,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文化特征。
  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之法,包括宪法和一切法律形式,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两者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仅仅提依法治国,而没有包括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因就在于,“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二十年的历史完全证明了的真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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