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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观察

  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在两大法系的体现
  法律体系的划分体现出人类对宇宙天然秩序的认识,英美法系不注重理论思维,没有什么靠理论思维、著书立说来谋生路的人,其法律体系不是什么什么家为了一个什么什么目的划分出来的,而是大家在实际运作中自然体现出来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还有其他许多法系),都有许多据说是擅长理论思维的人或者民族,出了一大堆书来谋生,法律体系的划分自然是他们的份内之事。考虑到他们是靠此谋生、甚至是靠此保命的,一定有许多难言之隐,或者纯粹功利的安排。因此,我作好了面对两种不同结果的准备。
  英美法的始祖系将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民法(civil law),包括婚姻家庭法、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等非惩治犯罪的法律;第二类是刑法(criminal law),只有一个部门法,专门惩治犯罪。简直不可思议,这种在理论上看起来最不合常理的分法,最实用而且最不产生任何理论问题 。
  大陆法系的始祖将法划分为三类:人法、物法、诉讼法。这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首先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由于比英美法系多出了物法和诉讼法,更由于三分法破坏了逻辑划分的自然规律“I=A+非A”,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分法规则:一个全集是由两个互相对应(不是对立)的子集组成的无限聚合体。其后来者多将注意力放在谋生上,一是移动序列,将最能挣钱的(也有可能是最能卖钱的)部分放到最显眼的位置;二是多分法,包括一角度多分和多角度多分,三、四、五分和三、四、五角度都有,越多越有水平越赚钱,看样子也不仅仅是现代社会现象,这种无逻辑管辖的错乱现象以下再详细论述。
  尽管两大法系的始祖对法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划分背景,但出乎我的意料的是:其对宇宙秩序与天理的总括描述基本一致:
  关于人身权先于财产权:英美法系将此原理从一个角度表述,把财产权放在人权里面讲述,不单列;大陆法系从三个角度表述,把物单列,但还是将此原理清楚地展现在人们眼前:人法先于物法。
  关于人格权先于身份权:英美法系将此原理从一个角度表述,先把人法分成普通人法——民法(civil law)和有特殊身份人法——刑法(criminal law);再将普通人有可能取得的身份一一罗列:婚姻家庭人、商人、经济人(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组织、行业公会负责人)、行政法人(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宪政法人(总统)等等,使民法(civil law)体系或者所谓的“私法”体系包括: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都属于“civil law”(民法或者私法),都是为普通民众服务的。大陆法系逻辑比较混乱,主要是多角度划分,其中最混乱的一点是以国家为起点作划分法系,比如:公法与私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等,表面特征明显,内部逻辑混乱;但即便如此,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还是在各个领域中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了,如:在自然人与法人的排列中,将自然人排在前面等等,以下再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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