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目前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这就是逐渐地摆脱以专政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权保障为归依的刑事司法理念演进。在这一过程中,我认为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十分必要的。历史的教训值得汲取。清末,中国曾经开展过一场法律改革运动,引入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吸收当时先进的法律文化。在
刑法改革中,就是废除中国封建专制社会残酷的刑罚,引入罪刑法定原则等体现法治的
刑法观念。但这些先进的法律文化受到当时专制的法律文化的排斥。如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它导致中国传统法律株连家族这类极其野蛮的制度的废除。但罪刑法定原则所确立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是顽固的保守派所不能接受的。当时的御史吴思敬就认为,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一概不予处罚,会“纵恶长奸,莫耻为甚,骇人听闻。”可见,其抵触与反应是十分强烈的。正因为如此,清末的法律改革运动虽然宣告了中华法系的死亡,引入了大陆法系文化,而其价值内容与精神实质却并未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末的法律改革运动不能说是成功的。正如我国学者指出:清末历史留下的结论是:以本国文化特殊性去抗拒外来文化中所包含的普世性因素,实质是以中世纪的宗法专制否定现代性。[1]转瞬间,又一个世纪过去了。值此世纪之交,中国又迎来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而且同样面临是排拒还是引入世界上先进的法律文化的重大选择。应该说,经过百年发展,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不仅做好了在经济上迎接全球化的准备,而且在法律上同样做好了这种准备。因此,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推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二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价值上的转换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不仅是一种规范体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体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第一,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第二,控制犯罪滋长,维护法律秩序。我国学者指出,国际社会对这两个目标的不懈追求是推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体系不断发展的动力,而保持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记载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各项文件,有的侧重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的侧重于控制犯罪和维护秩序。但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上述两个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障机能;控制犯罪与维护秩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机能。就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而言,两者都十分重要。一方面,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中国逐渐地建立起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相对开放的现代社会。由于社会迅猛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中国目前正在面临巨大的犯罪压力。因此,控制犯罪是当务之急。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一直奉行“严打”的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正在形成,对自由与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渐地成为社会共识。因此,刑事司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都应受到重视。但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确认的以人权保障为主导的价值观念,同样应当成为中国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长期以来,中国受到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对于个人的权利是较为淡漠的,没有将其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强调保护机能而轻视保障机能,往往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代价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维护社会秩序。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引入,中国司法改革首先要完成价值观念上的重大转换。惟此,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