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上的改革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1996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1999年
刑法的修订,使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但是,对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劳动教养制度就是亟待改革的一项制度。中国目前实行的劳动教养是指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关于这种措施的性质,在理论上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非刑罚性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劳动教养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对劳教人员实行收容关押剥夺人身自由,有时长达三年之久,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显然,劳动教养是违反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任何公民被剥夺自由,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经由法院判处。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至四年的措施,没有纳入司法程序,它名义上由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这种制度的存在,使得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不到司法的切实保护,使刑事法治建设取得的一些成果化为乌有。因此,在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后,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选择。我国学者提出,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改革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途径有两种选择:一是基本上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将其中某些需保留的部分整合到其它法律之中(如行政处罚等);二是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并作如下的改革:(1)更名为“保安处分”或者“公共安全处分”,或者其他更适合的名称,先制定单行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刑法典;(2)时间应缩短,一般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3)决定机关为法院,即由公安机关提出,法院经听审程序决定是否采取;(4)允许上诉,遭受错误保安处分者有权得到赔偿;(5)加强检察机关对此制度的法律监督[3]。对于劳动教养制度不宜采取一废了之的方法,因为中国
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数量因素,劳动教养的大多是轻微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是作为犯罪处理的。因此,我赞同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造。无论如何改造,关键的一点就是司法化,即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保持一致,充分保障劳教人员的诉讼权利。由此可见,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引入中国,中国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其相关制度都面临着需要改革的问题。
(三)规范上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