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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买卖合同(二)

  买受人的第二项义务是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买受人的第三项义务是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其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在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例题期间内、或者在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内,买受人没有通知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通知期间过后,发生事实确定规则的适用,即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被视为是符合约定的。此时,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也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适用合同沙土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负担的不真正义务。该项义务的违反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己负担。
  买受人的第四项义务是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国立法都有规定。
  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1)必须是在异地交付的情况下,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2)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代理人;(3)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担架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4)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须退回出卖人。买受人在拒绝接受交付时为出卖人保管及紧急变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善良的动机,不得扩大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也不能因买受人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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