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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

  罗马法培育和发展了这种理念,以致现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说到底,罗马法揭示了两个最基本的人之为人的东西:第一,它承认对个人利益的追 求,承认这种追求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原动力。只有这些利益、权利、欲望得到 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障,社会才可能得到进步,才可能创造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和文化 财富来满足人们的生活。第二,质的变化就出现了:这种对利益追求的认可不光是观念 上的,而且是规则上的、制度上的,一国之内,从皇帝到臣民,都必须要遵守这个规则 ,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人们权益的实现、追求的满足,所以可以说17、18世纪的西方启 蒙思想运动不过是恢复了罗马法学家、政治学家已经创立的这种思想,再在自由经济时 期将它丰富、充实而已。罗马人以及后来继承罗马法的西方资产阶级则创立了一种透明 、公平的规则,公开承认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主张人生而平等,并把它法律化。 从具体制度来看,比如承认对所有权的追求,所有的东西,只要人们可以控制,小到日 用品,大到土地、自然资源,只要你善意地占有、勤恳地利用,能够创造财富,法律就 认可你的权利,由此发展了物权制度。鼓励人们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利益,由此发展了 合同法制度、债权制度。同时为防止人们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发展了侵权行为制度。当 然还有人格权和亲属家庭制度。由此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其主线是权利。 所以民法被称为权利法,一部民法典就是一部权利宣言。这就是为什么到了资产阶级革 命以后,西方国家的启蒙思想运动中,都无一例外地意识到必须制定法典,特别是民法 典。说到底,民法的本质是体现了对人性的终极关怀。
  民法本质的揭示,给我们什么启示呢?现在的人们仍旧生活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两种 社会状态中,但长期的计划经济以及建立在这种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使人们 特别是领导阶层产生了这样的观念:政治社会被目的化,而市民社会被手段化。市民社 会与政治社会本末关系认识上的偏差是走向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碍。在我们国家,政府之 所以成为政府,是基于政府本身的价值存在,人自出生便需要政府的制约、规范、保护 。这种理念不断强化政府的职权,担心政府职权不膨胀不扩张、不达到非常强大的程度 ,就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由此形成了畸形发展、空前强大的政治权力,人民不被视为 市民社会的主体而被当作政治社会的分子。这是本末倒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事实上,当人民富裕起来,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满足时,政府的职能也就得到了 实现。反之,当政府职能极度扩张时,只能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所以在治国理念上, 一定要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分开来,理清它们的本末关系。我们的人民首先是生活在 市民社会中的人民,政府和官员,一切都应为了使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民更美满更幸 福更安宁地生活。政府本身不是目的,政府是因为人民才具有存在价值,这是第一个启 示。第二,我国自古以来就对人性“本”的东西有过很多伦理的、道德的探讨,尤其是 儒学。但是两千多年来,包括民国时期,包括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的基本理念中完全没 有民法的传统。民法不是我国的固有法,古代汉语中没有“民法”这个词。它完全是舶 来品,我们缺乏这样一种治国理念。如何在现在的环境下建立我国的民法文化、民法理 念,让人们知道他们的生存之本是市民社会,国家、政府和官员不过是为了人民而生存 的,不过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民法文化、民法 精神、民法伦理如何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种认可,首先从我国这种政治结构、经济结构 ,这种历史的因袭、传统文化的影响上来看不可能是来自官方的,所以只能是在市民社 会中培育市民社会观念,使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认识 到市民社会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目的,由此来培养市民社会的文化、观念,慢慢进行渗透 ,我们才可能最终走上把民法规定的权利作为任何法律制度,包括政治社会存在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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