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的理念
民法的基本理念有两个:一是权利本位,一是私法自治。
权利本位也可以理解为权利至上或私权至上。“本位”是一种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以权利为其本位。它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人们能更好地、充分地获享权利,使人们 更安宁、美满地生活。权利本位的理念包涵以下几层意义:其一,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 障私权为己任;其二,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其三,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是私权的核心内容。现代社会中有一种倾向叫私法公法化,私权受到限制。例如在所有 权领域有所有权社会化之谓,即以社会公共利益和效益为由对个人所有权予以限制。如 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随着国家、社会不断地膨胀,人口不断增加,地球上的可利用资 源逐渐减少,利益冲突显著增加,不可避免地出现这种限制规则。但是,无论是国家干 预经济,还是这种私法公法化现象,并没有影响到民法的本质,权利仍是民法的本位。 权利并非弱小了或者被其它东西如义务所取代。如果真到了这一步,只能说明社会的倒 退。反过来说,如果以国家的干预现象说明法律的本位不再是权利,而是服从政府的一 种义务,这恰恰可能是为专制、暴政寻找的政治借口。所以任何时候民法都应该旗帜鲜 明地以权利作为它的本位,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民法。
私法自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律要更多地给予人们自由创设权利的依据,每个人得依其 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私法自治是对政府的一种制约,政府不能对市民社会 的生活指手划脚。私法自治说到底就是对政府权利扩张的一种扼制。现代社会中,必须 通过对私法自治的强调来尽量淡化政府在市民社会中的角色,政府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 在当个人权利极度滥用以至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干预,而干预的目的正好是为了 权利的更好实现,而不是为了显示政府的存在。
三、民法的民族性与国际性
我们必须承认东西方在文明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差异。每个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 制度、国民素质、传统文化都会深刻地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但任何民 族、任何人种,其人本的东西是共性的,而民法关注的正是人本的东西。如果借口本土 资源的不同而坚持法律文明的差别,将会阻碍法律文明的进步。
法律中一般有两个大的领域:一是公法,一是私法。公法是关于公权行使的规则,而 私法则是关于私权行使与保护的规则。公法由于涉及国家利益,会有一些本土特色。私 法涉及个人权利的问题,而这种权利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社会的保护规则应该是一 样的。私法中的国际趋同性比公法中的简单、容易,因为人性的东西并不因政治制度的 不同而不同。人民的政治权利可能有较大的差别,但人民的私权不应当有这种差别。人 类的共同文明成果应当被每个民族共享,这也能使相对落后的国家少走许多弯路,能借 鉴、移植迄今已被证明为比较合理、比较科学的法律制度。在民法的规则上、立法上, 以及文化、观念上,我们应当采取拿来主义,大胆移植。我们不能不承认,就经济、社 会和基本人权保障而言,西方发达社会是经历了很多教训才走到今天这一步的。在私法 领域,我们走得越慢,就会丧失越多的使我们经济发达起来、市场更加完善、人民更加 富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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