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说明物权变动意思的客观存在,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比如双方约定买卖一本书,约定10天后交付,在交付时,出卖人在把书交给买受人时,会有一个这样的意思:现在这本书还是我的,可是一旦交到他的手中,就成了他的了。买受人也有一个这样的意思:这本书一旦交到我的手中,就成了我的书了。这就是双方之间的一个就物权归属的变动而客观存在的意思。在种类物买卖之下,出卖人在将标的物特定化并交付时,通常也有类似的意思。
如果这些还不够明显的话,我们可以来看一个例子。假设一所学校和一个电脑公司同时签订了两份合同:购买20台电脑的买卖合同和租赁20台电脑的租赁合同,对这40台电脑要求的配置完全相同。合同签订后第10天,公司运来40台电脑。电脑公司的交货人员可能对其中20台贴上了自己公司的标签,并且对收货人员说:没有标签的20台是为了履行买卖合同,所有权归学校;有标签的20台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所有权归本公司。学校认可后收下了。应当认为,双方就前20台的所有权转移有一个共识(合意),就贴有标签的20台则没有使其物权变动的意思。
这个例子其实一点也不特殊。和一般的交易的差别仅仅是,由于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完全相同,因此交付时双方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就哪些电脑发生让与合意,哪些电脑不发生。如果双方之间只有一个买卖20台电脑的合同,交货时的确双方人员都保持沉默,但是那只是因为,既然双方有此合同在先,依常情判断,双方除了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外不可能有其他意思。
在不动产所有权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在申请登记时,须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中除了包括了请求登记机关为登记行为外,无疑也包括了双方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
以上说明,在通常的远期给付的交易中,双方于交付或者申请登记时另有一个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意。在一般的买卖中,在交付标的物或申请登记时,并非当事人没有物权合意,而只是物权合意的存在太清楚了,以至于被忽略。就如同我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空气,以至于忽略它,可是如果我们看到一个人因为窒息而死亡,我们才会意识到空气的不可或缺。
那么,即时履行的合同又如何呢?在说明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时间上完全合一的情形其实是极为少见的。就拿买手套来说,我们如果去商场买手套,一般是在柜台上进行挑选,选中了以后,营业员开出交款单,顾客去收银台交款,然后回到柜台取手套。合同什么时候成立?考虑到顾客可以在交款前随时反悔,可能有两种解释:(1)选中的时候合同成立,但是顾客在交款前有撤销合同的权利。(2)合同是交款的时候成立。如果按照前种解释,付款和交货都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按照第2种解释,则交款的行为默示了承诺的意思,同时是履行义务,但是商店交付手套总是在合同成立之后。我们去市场买菜、买水果,虽然没有繁琐的交款过程,但是一般也是先就价格和数量达成协议(2块钱1斤苹果,买两斤),然后称水果(具体确定标的物),然后交钱,然后交付苹果。所以,一般的所谓现物交易或者即使履行的交易,不过是合同订立以及履行均在当场进行,并且间隔时间很短而已。所以,上述关于远期给付的交易的分析,也适用于这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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