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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

  
  对历史的回顾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的现实,尤其是当我们面临一个前所未遇的境况时,到一种曾经处于这种境况之中的文明形态中去作一番巡礼,就更是必要的了。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独立、自由、平等,这些都最终归结为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正是在中世纪欧洲市民社会中,“权利”观念获得了滋生的土壤:人们在市场上交换的不仅仅是商品,而是对物品享有的权利;正是因为有了自主的权利,人们一可以通过契约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利益关系,甚至包括设立自治机构多市民们通过“权利”来与封建领主的“权力”相抗衡,并凭借两者之间的张力来维持市民社会的动态均衡。权利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则是权利的形式,这在城市法中已得到体现。正因为这样,市民们并不把法律视作一种异己的力量,而是积极地介入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法制由兹形成,法学教育因之昌盛,市民、法学家、法官、政府官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激励的互动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这些因素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891页。
〔美〕伯恩斯、拉尔夫著:《世界文明史》,罗经国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卷,第30页。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本,台湾月青图书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3卷,第27。页。
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期,第177页。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一123页.
马克思、思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一15页、第47页。
〔俄〕A·古列维夫:《中世纪文化范畴》,庞玉洁、李学智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JosephR.Strayer主编,Distionary of the Middle Ages,Charles scriber’s Sons,New York,1056。V.7,P,429.
〔法〕R .c.van Caenegem,Legal History:A European perpective ,the Hamledon Press,London and Rio Grande,1991,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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