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王泽鉴,《债编总论》第一卷,1988年版,89页—90页。
7 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国立编译馆,1962年版,8页—9页。
8 梅仲协,前揭书第135段注释。
9 瑞士债务法第一部分总则,总则中第二篇为债之效力,其下又分三章,分别为:债的履行(Die Erfüllung der Obligation, §§68—96)、不履行的效力(Die Folgen der Nichterfüllung,§§97—109)、影响第三天之债(§§110—113)。
10 我妻荣著,洪锡恒译《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初版,95页,96页。
11 郑华译《苏俄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按该法129条4项规定的“双方协定”,包括免除和更新,都是所谓的“处分行为”。
12 诺维茨基《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康宝田译,李光谟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29页—30页。
13 坚金、布拉图斯主编《苏维埃民法》(中译本,第二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119页。同书120页,作者还提到“法定的合同类型却没有绝对的意义,……只要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不违反苏维埃法的一般原则性的规则,也可以订立法律所未规定的合同”。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自由的苏维埃式表达法。但诺维茨基(引用部分是由他撰写的)教授将106条的“债权合同”不动声色地改头换面为“债法上的合同”,再与“合同自由”相联系,其实并不是很妥当。
14 前揭书171页。
15 同前注175页。
16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3页—4页。
17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初稿),11章—14章,1957年版,10页。
18 前揭16引书,178页。
19 参见前注13。实际上,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合同有使债的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功能。至于具有这些功能的合同是否都是债权合同,则不一定。
20 前注16引书,190页
21 徐杰等编《经济合同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1页—6页。
22 顾明,《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23 前注13引书,156页。参照我国《
经济合同法》第
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