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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作为财产 ——政治腐败分析(下)

  我们抛开文章的背景和列宁主张、赞成的具体措施,从中可以领会到一个深刻的执法原理:要想使法律得到真正的实行,要想防止执法者玩忽职守或者贪赃枉法,最有效的方式是让权利所有者(利害关系人)捍卫自己的权利。 从牧羊式执法向服务性执法转变,最关键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对峙。只有权利所有者才能真正在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才能教会执法者如何执法。因此,认真对待权利是防止腐败的根本办法。对于公民来说,财产权和自由一样重要。我们今天的腐败与我们历来轻视私有财产密切相关,腐败分子把相对人的腰包看成巧取豪夺的财源,把公共财产当成自己看管的无主财产,无视最终真正的所有者--公民的存在。
  利害关系人在执法中登场有一个制度前提,这就是程序制度和表达自由。程序制度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程序神秘化、模糊化和繁琐化是一切权力增值的秘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程序必须是开放的,所谓开放的是指公开的,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应该把执法者和利害关系人都当成参与的主体,而不能把利害关系人当成客体;程序必须公正,尽可能是对抗式的;程序必须明确、合乎理性,一切决定都应该说明理由。表达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没有表达自由,开放程序带入的不是哑巴,就是疯子;没有表达自由,连直谏也要担心犯颜,"皇帝的新衣"哟,只有寒风才能呼叫它的美丽。
【注释】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是985课题"宪政与财产权"的 一个边缘性成果。对于财产权的兴趣开始于若干年之前,1999年我受耶鲁法学院中国法中心的资助赴该中心就此从事专门研究,虽然在耶鲁期间完成的草纲至今没有成文, 该中心主任Paul Gewirtz 和副主任Johnathan Hecht一直充满信心地关注课题的进展。我还要特别感谢信春鹰教授,在耶鲁的日子里那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讨论使我受益匪浅。
霍布豪斯著, 《形而上学的国家论》,商务印书馆, 2000年, 第26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6章,第15节。
A. M. Honere, ''Ownership'' in Oxford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 G. Guest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1), pp. 107-47.
L. T. Hobhouse, M.A.,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Property, in Fact and in Idea'', collected in "PROPERTY Its Duties and Rights",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915, pp. 6- 9.
参见,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反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页--19页。
同前引孟德斯鸠,第15页。
参见 蒲鲁东 著 《什么是所有权》,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24页。
参见 James Tully,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Chapter 3, The historical formation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the empire of uniformity, pp. 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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