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二次修正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33条和第
35条规定了选举委托。 第33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显然,代写是形式委托。第35条规定,"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对该条文应当为,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而不是全权选举,否则选举权就成为可以让渡的权利,人们就无法防止选举权的地下交易。实证的观察结果可能发现许多违背选举法的事例,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原则的效力。
蒲鲁东进一步推出,所有权是同政治权和公民权的平等极不相容的,所以它是不能存在的。同注8,第224--225页。我想强调,同样重要的是,如果只有平等,没有严格的财产权制度,那么结果就是多数人对于少数富有者的剥夺和暴政。 在美国,法院曾经在一个案件中宣布一个重新分配方案无效,因为根据该方案,最大的选区超出数学上平均的选区人数2.43%, 法院接受过的一个方案是最大选区与理想选区相差0.086% 。参见 Jethro K. Lieberman, The Evolving Constitution, Random House, 1992, p.361。
每一部
宪法都必须达成两个目标,首先赢得权威,其次运用权威。英国宪法分为两部分,即尊严部分--激励并维护人们的尊崇--和效用部分--工作与治理。见Walter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Fontana / Collins, 1976, p. 61.
列宁《论国家和法》,法律出版社,1960年,第二卷,第311页。
中国宪法学界曾经争议过
宪法序言的效力,如果从权力体制的视角看,共产党领导毫无疑义是中国
宪法的根本原则,其唯一的体现就在序言中, 怎么可以想象
宪法序言整体上没有法律效力呢?否定
宪法序言效力的主张无论从规范意义上还是从对权力体制的描述意义上都是没有基础的和不真实的。当然,共产党的领导权在
宪法体制运作过程中的某些具体权力及其运作方式,也可以解释成
宪法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