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沈宗灵
【摘要】二战后,西方国家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已由美国掌握。美国法律对法、德、日等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有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信托财产、破产法,对抗制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教育和学说等方面。
【关键词】民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 美国法律
【全文】
西方国家法律通常可分为两大法系或传统,一个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通称民法法系(或大陆法系),以法、德两国为代表,分布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以及法、西、荷、葡四国以前的殖民地广大地区。另一个是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通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英美法系),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布在英国以前殖民地或附属国家的广大地区。这两大法系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主要差别在于法律渊源、法律推理、法律分类、术语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在二十世纪,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已日益靠拢,但差别仍然存在。
本文旨在探讨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主要是法、德、意、瑞士和日本等国法律的影响。欧洲联盟成员国大部分是民法法系,美国法律对它的影响也包括在内。
一、二战后西方国家法律领导地位的转移
据美国加州大学黑廷斯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教授乌果·马蒂(Ugo Mattei)的分析,西方国家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是有变化的。这种领导地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它的某些成员(如法典、立法、制度、学术著作等)不仅在与其关系密切的法律制度,而且在它们之外都有影响的能力",即"这一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在某一历史时期为许多其他法律制度所考虑、讨论、模仿或采用。"[(1)]
自进入十九世纪以来半个世纪中,法国法律占有这种领导地位,主要体现是《拿破仑法典》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包括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瑞士、德国、罗马尼亚、俄国、土耳其,远至美国路易斯安纳州以及许多拉美国家。一般以《拿破仑法典》为范本,个别国家(如比利时)还直接使用该法典。
马蒂教授还指出,普通法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不采用法典,因而当时法国对英、美等国法律的影响主要不是《拿破仑法典》,而是法国的广义的法律文化。在十九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正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展而适用于世界上很多地区,但英国法律从未在理智上取得领导地位,因为英国法律是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建立,以武力强加于这些殖民地的,而法国的《拿破仑法典》,除了在个别国家或地区(如比利时)是由拿破仑强行实施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是由当地自愿接受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