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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

  在十九世纪后期起至二十世纪初,西方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转向德国。与法国不同,德国的领导地位并不是依靠它在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而主要是借助于德国法学家的学术成果,即通称为"学说汇纂派"(Pandectists)的思想。《学说汇纂》是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法的一个主要成果,其中编纂了罗马帝国著名法学家的法律学说。十九世纪德国以萨维尼(F.Savigny)为首的历史法学家曾着重研究《学说汇纂》,力图将其材料构建成一个和谐的体系。因而他们特别强调系统性、抽象性和逻辑性,研究法律概念、原理、分类和体系,并通过形式和逻辑方法进行推理,从中演绎出更普遍的概念和原理。但这种研究法律的方法忽视这些概念和原理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因而在后世被讥笑地称为"概念法学"或"机械法学"。然而德国学说编纂派不仅对德国而且对德国国外的法学家曾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英国十九世纪著名法学家波洛克(F.B.Pollock)和梅特兰(F.W.Maitland)等人都曾自称是萨维尼的学生。[(3)]从方法论来说,美国兰达尔(C.C.Langdell)所首创的判例教学法中形式主义也类似"学说汇纂派"。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虽然是"学说汇纂派"的产物,但这一法典对其他国家所制定的民法典的影响却远远不及《拿破仑法典》。
  到二十世纪30年代,随着西方法学界对"概念法学"的批判,特别是法西斯主义在德国的兴起,德国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已迅速衰落,西方法学界期待新的理智上的领导的到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取得了这一领导地位,西方法学家的注意力普遍转向美国。
  在西方各主要国家中,美国的法律和法学的历史可以说是最短的,从1776年建国迄今仅二百多年。它的私法、刑法和程序法主要是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的。到十九世纪后期,美国法律才开始迅速地独立发展。它的法学长期依靠英、法、德等国。直到30年代中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理学教授帕特森(F.Patterson)还认为,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构成美国第一批土生土长的法律哲学"[(4)]。总的来说,在二战前,美国的法律与法学在西方一般法学家眼中,并不是很突出的。但二战后,它却迅速地跃登领导地位并广泛地影响其他西方国家:它们的立法和判例以美国立法和判例为模式,各种官员频繁地去美国访问,法学学者和教授纷纷去美国进修和讲学,并在美国以英文出版自己的著作,青年学生争着去美国攻读法学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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