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邦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
宪法规定联邦地位高于州,又规定联邦与州的分权。联邦的专有权力中包括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第1条第8项)。在十九世纪,通过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权力大大加强,成为改变联邦与州分权关系的重要渠道。1887年,国会通过《州际商业法》,建立州际商业委员会的特殊机构,负责执行上述管理权力。
1957年,法、德、意等六国在罗马签订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简称罗马条约),其中第85条规定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就仿照美国宪法管理州际商业的条款。[(7)]
3.公民权和政治权
在美国,就联邦法律而论,公民权和政治权一般指:(1)1787年联邦
宪法中少数规定;(2)
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特别是第1-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内战后制定的第13-15条修正案;(3)国会制定的通称为"民权法"的法律;(4)最高法院有关判例以及总统和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法规。二战后,美国有关公民权和政治权法律对其他西方国家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法律:
第一,反种族歧视的法律
美国在内战后,虽然在
宪法上废除了奴隶制,但广大黑人仍遭受严重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特别在南部各州,这种歧视特别严重。二战后,兴起了黑人抗暴斗争的新高潮。从1954年的布朗诉托披克教育管委会案判例开始,最高法院通过了若干"消除种族隔离"的判例。在50-70年代中联邦通过的第23、24条
宪法修正案以及国会通过的一些民权法和选举权法。由于这些法律和判例,对黑人的"法律上的隔离"变为"事实上的隔离",即在法律上虽不规定歧视和隔离,但在事实上却仍然存在。
第二,隐私权法律
隐私权(rights of privacy)是美国民事侵权行为法和
宪法的一个概念,大意是个人在遵守公共利益的原则下,有维护自己私生活不受无理侵犯的权利。它来源于1890年后任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布兰代斯(L.Brandeis)与人合写的一篇题名为《隐私权》的论文,从此这一法律概念受到了法学界的注意。1965年最高法院判决康涅狄格州限制已婚者使用避孕物法律违宪,即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8)]《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也承认隐私权是人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