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反"性骚扰"法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C.Mackinnon)在1977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书。她在该书序言中指出,迄今为止,性骚扰还是难于想象的。这就是说,她认为立法和司法至今并未将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定为性别歧视,该书出版后七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不仅一致认为性骚扰是对联邦反歧视法的违反,而且还认为,雇主不制止其监管人员对其他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也应受罚。[(9)]据法国《新观察家》周刊今年1月11日期文章,"性骚扰"概念"已被整个西方所接受"。
4.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法
二战后,美国对有缺陷产品建立严格责任制,即虽无过错仍应承担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以后又通称"消费者保护"。"它获得了举世同情……在这种广泛政治意义的影响下,无数国家采用了类似美国较早作出的规定。"法国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有缺陷产品都采用严格责任制,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令中也要求其成员国在产品责任领域中引进严格责任制。[(10)]
在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有关法律思想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这些新的法律思想代替了私法中的传统观念,例如以国家干预代替私法自治;以保护弱者(如消费者)代替平等保护;以实施法律代替对不公平行为的预防,以严格责任代替过错责任,等等。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也从产业部门发展到服务行业,扩大到医疗事故、汽车事故等。
5.信托财产制
信托财产(trust)是普通法法系特有的一种财产权制度,是指委托人为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转让予受托人,由后者经营、管理和处分(包括出卖、抵押等),并按照协议将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或其收入交付受益人。在这种财产制下,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定产权所有人,但受益人享有对这一财产的衡平权益,如受托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对他提起诉讼。
这种财产制的特点是同一财产可由不同人分别拥有,它与民法法系传统的一元化财产制是不同的。正如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信托财产制比民法法系的类似制度(如监护、委任、代理等)具有更大灵活性,它不仅具有财产管理、财务服务的机能,还具有金融机能,可以在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基础上满足委托人的各种目标。[(11)]
信托财产制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十九世纪时引入美国。以后通过英、美两国,传入民法法系国家。日本早在1922年就已制定《
信托法》,韩国于1961年制定《
信托法》。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也已制定《
信托法》草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