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
在英国,这一制度或原则的历史渊源是英国17世纪革命初期,资产阶级是以下议院作为主要阵地的。下院与王权之间进行激烈斗争,在斗争过程中,下院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议会至上的含义是指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在制订任何法律或修改已制定的法律上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任何其他机关或法院无权加以否决。“德•洛尔默(De Lolme)有一句名言常被人引用。他说,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和把女人变成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③这一制度或原则以后不断受到质疑,被人们认为是一个虚构。一个明显例证是,英国于1972年通过《欧洲共同体法》开始成为欧共体(即后来所称的欧盟)成员国后,在法律上就出现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至上”的矛盾。因为欧共体法律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于各国公民,并比成员国法律“优先适用”。
(五)内阁制
议会至上之所以被认为是一个虚构,其中原因之一是“议会至上”倡导者忽视了议会与议会中政党的紧密联系。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政府由议会中执政党或多数党组成,执政党首领任政府的首相,政府中大臣即该党议员,首相和重要大臣组成内阁,即政府的核心。从议会与行政部门关系而论,英国实行内阁制(或议会制)。应注意这里讲的内阁制或议会制并不是指是否存在议会或内阁的机关,而是指一种不同于总统制的政制,意思是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因此,这种政府也可称为“责任政府”。但实际上,执政党控制了议会和政府两者。当然,如果议会大多数成员对以首相为首的政府不信任,后者就应下台,或者政府可以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六)两党制
以上讲的内阁制与政党制不可分。政党制有不同形式,在英国18世纪开始形成两党制,即辉格党和保守党,以后辉格党演变为自由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工党逐渐代替自由党而成为英国的两大党之一。迄今为止,仍是保守党和工党轮流上台执政。英国的两党制对美国有很大影响。
(七)法治
据英国有的宪法学家意见,现代法治的含义应着重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和秩序优于无政府主义、战争和不断的冲突,因此,法治与西方社会基本民主观念是一致的。第二,法治体现政府必须依法行为这一法律原理;第三,法治是指一种政治观点的总和,即具体的法律规则应由实体和程序构成。④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而非联邦制的国家。但单一制并非英国的首创,在有些欧洲大陆国家中早已建立了单一制。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构成。但在1688年“光荣革命”前,英国就早已建立郡一级的地方机构。直到19世纪末通过《地方政府法》,为建立现代地方政府制度进行改革奠定基础,以后又不断进行改革。
二、美 国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是英国在北美的十三个殖民地。1776年7月4日,各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第二届会议上通过《独立宣言》,它是美国以至西方国家历史上一个重要政治文献,主要执笔人是律师、政治家,以后曾任美国第三届总统的杰斐逊(Thomes Jefferson,1743~1826年)。
《宣言》以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等作为思想基础,列举英国对这些殖民地实行暴政的种种现象,最后庄严地宣告这些殖民地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从而标志了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的诞生。17世纪尼德兰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国家尽管号称共和国,实际上是一个半君主制的共和国,英国革命的结果是君主立宪制。当时在整个欧洲大陆,封建君主专制仍占统治地位。因此,美国独立并建立共和国,对欧洲大陆正在瓦解的封建统治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独立战争前后,十三个州中有十一个州都着手制定各自的
宪法,1776年3月弗吉尼亚州制宪会议首先通过了
宪法,其中包括了一个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权利法案》。其他各州也以弗吉尼亚州
宪法为蓝本制定本州
宪法。这些州
宪法是西方世界第一批成文
宪法。从1776年开始,十三个州的代表就开始制定《邦联条例》,直到1781年,该条例才由十三个州批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条例是美国1781年至1789年联邦
宪法生效前的准基本法。条例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第2条)“各自加入这一巩固的、相互友爱的同盟”(第3条)。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仅是一个“邦联”,是由十三个州组成的一个松散的同盟,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1787年5月在费城开始举行制宪会议,有55名(律师占31名)代表参加,制定联邦
宪法。同年9月17日由39名代表签字通过
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直到1789年3月4日,即第一届国会开会之日,才宣告
宪法正式生效。围绕
宪法草案的批准,各州曾展开了广泛和激烈的争辩,汉弥尔顿(A.Hamilton)、杰伊(J.Jay)和麦迪逊(J.Madison)三人曾在报刊上,发表一系列文章,积极鼓吹这一草案,被称为联邦派(Federalist)。这些文章以后被编成《联邦派文集》⑤,成为了解
宪法起草者意图的权威性资料。在以杰斐逊等人为代表的民主派要求下,同时也是许多州在批准草案时所提出的条件之一,第一届国会通过了第1—10条
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生效,通称为美国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