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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

  
  1958年宪法序言中还规定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Community)。宪法还在第十二章专章规定“共同体”。但据法国法学家的解释,“法国企图在海外人民自由采取本宪法条件下建立一个‘共同体’,一种邦联。但根据法国的非殖民地政策,这些地区人民取得独立,有关的宪法规定迅速丧失所有实际意义。”瑡
  
  (六)多党制
  
  与英美两国的两党制不同,法国实行多党制。目前在法国,多党制的特点是以四大党为主构成左右两大派系,右翼以保卫共和联盟、民主联盟为主,左翼以社会党和共产党为主。
  
  
  四、德 国
  
  19世纪中期,普鲁士王国在首相俾斯麦的执政下,通过三次对外战争实现了德国的统一。
  
  1871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加冕为德意志皇帝。议会决定采用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实行联邦制,成为对内专制统治,对外武力扩张的一个强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威廉二世于1918年11月9日逊位。1919年2月6日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制定宪法(通称为魏玛宪法),成立共和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这一宪法被认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一个具有重要特色的宪法,它规定了国家调整经济生活、劳动关系等任务,并对私有财产制作了新的界定。1933年希特勒上台,纳粹党控制全德国,实行法西斯统治。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战后分为联邦德国(通称西德)和民主德国(通称东德),分别制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1990年德国统一,原东德的宪法和法律趋于消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基本法。
  
  德国的现行宪法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5月8日由联邦德国协商会议通过,5月23日生效。这一基本法由一个前言和十一个部分构成,共146条。这十一个部分是:基本权利、联邦和各州、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立法、联邦法的执行和联邦的行政管理、司法权、财政、过渡的和最后的条款。这一宪法之所以称“基本法”显然是与该法制定时德国的政治状况有关的,那时德国分裂为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所以这一基本法序言中规定该法由巴登、巴伐利亚等十一个州的人民制定,旨在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在本文中又规定该基本法首先在巴登、巴伐利亚等州生效,德国的其他领土合并后,该法也将生效。(第23条)1990年东德与西德合并,上述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基本法。该法之所以称为基本法而不称宪法,也由于这一法律是在当时英、美、法三国占领区当局同意下制定的。
  
  这一基本法的序言与美、法两国宪法序言一样,极为简要。主要表明制定该法的目的以及实现德国统一和自由的理想。这一基本法的首先实行的制度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联邦制
  
  美德两国都是联邦制,但两国的联邦制在联邦与州的分权上有很多差别。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力(第31条);联邦拥有专有立法权,如外交、国防、货币等;联邦与州有平行立法权,如民法、刑法和惩处的执行等,但又规定,在平行立法权范围内,只有联邦未使用立法的权力,各州才拥有立法权。(第72—74条)。结果,如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权力均属于联邦,各州并无专有立法权。再有,宪法还规定各州受联邦委托执行联邦各项法律;各州机关服从联邦最高主管机关的指令(第85条),这就类似于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德国可称为准联邦制国家。
  
  (二)政党制的宪法规定
  
  德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政党制。政党制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但一般地说,西方各国宪法中明文规定政党制或有关政党问题却是罕见的。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在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即英、美、法三国,政党的形成一般在19世纪中后期,即成文宪法宪法惯例已出现之后,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党制与宪法规定的主要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但政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机关。德国基本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政党的少数条款(主要是第21条中的三款),但也并不将政党制作为国家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来规定。
  
  (三)内阁制与“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德国基本法的再一个特征是在立法与行政关系上,它实行内阁(议会)制。在这一问题上,德国与英国相似,而与美国不同,虽然德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还设有总统。德国实行多党制,不同于英国的两党制。在多党制的条件下实行内阁制,即行政部门首脑(总理)及其领导的内阁如得不到议会多数的信任就应解职或另行大选。但在这种制度下极易使政局不稳定。德国《基本法》对缓解这一难题的办法是实行一种被称为“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_confidence)办法,即第67条规定:“联邦议院必须根据多数议员意见选出一名继任人,并请联邦总统罢免联邦总理时,才可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并硬性规定,联邦总统必须遵守议院决议任命新当选者;这一提案的表决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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