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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存在着专业化分工不够充分的问题,业已存在的一些专业性行政复审委员会,例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其独立性较差,裁决的公正性也缺乏有力保障,这些都不利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我国行政法应当顺应现代行政法制在权利救济方面更趋多样化和实效性的趋势,借鉴外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专门性行政裁判机构。
  
  2、司法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
  
  就司法审查概念本身而言,它是一种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其功能在于保障法律符合宪法,行政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司法审查特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限监督。随着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已显得过于狭窄,应该有针对性地加以扩充:
  
  第一,应当逐步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相对方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实现事前救济,可以避免事后无法救济的可能性,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可以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地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只能保护提起诉讼的相对方,而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以保护所有可能或已经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方。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显然难以适应我国民主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地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已成为行政法制建设的趋势之一。此外,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也是WTO具体协议的要求。例如,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就要求成员国允许法院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我看来,为了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其行使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司法审查权。
  
  第二,部分终局裁决行政行为将被取消。在任何国家司法审查的范围都不是无限的,概而言之,排除司法审查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或者无法进行最有效的审查。例如,在有些国家,一部分的劳动争议行政案件便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理由是由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类特殊的行政纠纷。二是当事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例如在有些国家,在当事人选择了仲裁的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司法审查。三是司法审查受到宪政框架的限制。例如,在美国,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而在英国,法院受“议会主权”原则的制约不能对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从我国相关的排除司法审查的规定看,有些限制是没有必要的。新修改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赋予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特别权力关系的救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通行于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个人对国家具有较强紧密性和附属性的关系,如公务员或军人与国家的关系,公立学校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监狱服刑人与监狱的关系等。依照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行政机关可以在这些行政关系中自行制定行政规则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干预个人基本权利,个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没有救济途径。我国虽然没有明确采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是,行政法制实践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不太重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与公立高等学校的学生权利救济。战后,在德国、日本等国,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受到严厉的批判,认为该理论同法治主义、人权普遍保护原则相违背;这些国家进而在制度上认可该关系中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并予以救济。据此,我们认为,由司法逐步提供特别权力关系救济,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趋势。[21]
  
  第四,行政诉讼法所救济的权利范围应当扩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仅限于相对方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随着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应逐步扩大,否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与我国签署的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相背,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不相称。
  
  3.司法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绝不是任意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裁量时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仍然需要遵守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而不能恣意行事。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的成文法,还包括作为法律价值载体的法律原则,倘若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也同样属于违法行政,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这种行政行为。我们的法院以往不太习惯运用法律原则来裁判案件、审查行政行为,这种现象现已得到一些改变,一些法院开始在一些案件中援引法律原则进行判决,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将成为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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