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
我们认为,就行政法制建设的总体而言,应该遵循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就具体的行政法制建设环节而言,应该注意引进一些适宜的行政法制方法。正如行政法学研究需要一定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样,行政法制实践也需要相应的行政法制方法,行政法制方法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法。行政法制实践表明,在行政立法中,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行政法制方法,就很难制定出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如果离开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方法,就不利于行政法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如果撇开有效的行政法制方法,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传统行政法是不太重视行政法制方法的,现代行政法中行政法制方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恰当行政法制方法有助于更加有效地避免行政法关系中的寻租与腐败问题的出现。然而任何一种方法都很难说是尽善尽美的,是放之四海而皆会有绩效的,关键在于条件与规则是否相适应。
1、行政立法中的公共选择
公共选择理论主张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决策过程。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一,传统行政法的人性假定是矛盾的,现代行政法应采用统一的理性人假定;二,可以将“交易”概念引进行政法,以解释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三,立法过程应当公开,支持公众普遍参与立法,以保障立法决策合乎理性;四,应健全规范行政立法的法律制度,以防出现行政立法专横与行政部门寻租。
应该说,公共选择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为合理解释“政府失灵”提供了一种新视角,但是,该理论无法回答在“市场失灵”普遍存在的情形下、现代政府在解决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社会问题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批判采用公共选择方法,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来弱化行政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寻租,以保证行政立法的过程民主与结果公正。[22]
2、行政执法中的博弈
源于数学的博弈论,作为对人类行为规律的系统研究方法,正广泛运用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博弈论又叫对策论,它研究的是当数个决策主体之间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时,他们的决策问题,以及这些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所有决策主体的最优战略或行动的组合。[23]
将博弈确立为行政法制方法之一,对于行政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作为不同利益主体,他们事实上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博弈,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法律的空子”,在一般人看来属贬义,有些时候则反映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博弈。在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传统行政法制中,行政主体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和相对方都不被视为理性的、追求个人自身利益与机构利益最大化的主体,这就丧失了博弈的基础。在现代行政法中确立博弈的行政法制机制,相对于传统行政法而言,意味着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首先,博弈的人性假定是将行政法主体视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为谋求互惠而自愿合作的战略选择,因此,现代行政法制应当体现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在权益上的竞争与合作。其次,博弈要依托于正当法律程序,只有当行政主体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义务、行政相对方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所赋予的权利,双方才有可能进行博弈、博弈过程才会展开。再次,博弈的前提是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为此,必须对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予以制约——尤其要注意制约行政权,以防行政机关将博弈的“说服”过程蜕变为压服过程。最后,在博弈过程中,参与博弈的行政法主体都有自主表达的自由、自主决策的能力。
我们认为,在现代行政法制建设中,应当提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合作博弈”,通过多方博弈以整合行政机关代表的公共利益和相对方所代表的私人利益,达至“双赢”格局,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3、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构建现代行政法制的方法,其理论前提是,司法审查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必然要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行政法制方式,是平衡原则在司法审查领域的具体应用,从而成为现代行政法制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4]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无条件地选择公共利益,这种观点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不相符。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官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必要的衡量,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中的有些条款,就吸收了利益衡量理论的某些观点,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了,但如果撤销它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时——比如某个地方政府所批准的大型工程已经竣工了,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发现该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不作出撤销判决,而是作出一个确认判决,确认这个决定是违法的。这种处理办法实际上就是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综合衡量的结果。[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