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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

  在其他3位法官部分加入的少数意见中,91 苏特法官也讨论了这一问题,并认为应该采纳这样的审查标准:佛州高院对州法的解释是否如此不合理,以至于超越了法律解释可被接受的极限,成为非司法行为并产生了和本案立法没有联系的新的法律?争议的起点是戈尔对州的公证发起挑战的理由:即这一结果产生于“排斥了足够多的合法表决,使得选举结果发生改变或产生怀疑”。苏特法官认为,佛州高院对这一条款中所有关键词的解释都“处于合理解释的范围之内”。
  首先,州法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合法表决”,因而佛州高院必须进行定义。为此,佛州法院的多数意见采用了处理被损坏或有缺陷选票的有关立法章节,规定“如果检票团决定存在着选民意向的清楚显示”,那么任何选票都不应被忽略。对“合法表决”的其它解释确实是存在的,但佛州高院显然可以作出这一解释。其次,州法院把“排斥”(rejection)一词简单理解为未能计入。对这个词也存在着不同理解,比如州法院的反对意见要求把它理解成机器故障或负责官员的故意过错,以防止每一项选举都可能产生类似本案的争议。但佛州多数意见采纳更为宽松的理解,并无任何不合理之处。最后,佛州高院认为,如果未被计算的选票如此众多,以至它们有“合理可能性”(reasonablypossible)包含足够多的选票来改变选举结果,那就构成了“使得选举结果发生改变或产生怀疑”的情形,从而为发起争议提供理由。佛州高院也可以像其初审法院那样要求有“相当高的可能性”(probability),才认为州法允许争议,但州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不能说佛州高院的决定在任何意义上改变了州法的立法原意。总之,在处理选举争议事务上,州法为法官赋予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联邦法院应根据历来成规,尊重州法院的解释。
  4. 回到平等保护:反对意见
  持少数意见的两位法官(布雷尔和苏特)确实认为佛州高院意见可能侵犯了联邦宪法的平等保护,因而加入了先前的整体意见,但他们并不同意多数意见的处理方式。92 其中布雷尔法官认为,多数意见对佛州高院所命令的重新计票提出了三项平等保护问题:第一,未能在手工计票中包括“多票”;第二,只是对某些而非全部的选区进行全部选票(而非仅是“缺票”)的重计;第三,缺乏统一、具体的标准来指导重新计票的操作。就第一个问题,布什方并未提出任何证据来说明对“多票”的重计能识别更多的合法表决。布雷尔法官并且认为第二个问题亦大致如此,因而集中讨论第三个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平等保护不仅要求手工计票具有统一与普遍的“清楚选民意向”标准,而且必须具备统一和具体的子标准,如“酒窝选票”是否应该被算作合法表决。佛州最高法院没有这么做,从而导致不同选区的手工计票标准在操作中不一致。布雷尔法官承认这可能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但反对多数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方式,即简单地推翻州法院的决定并完全停止计票。他认为正确的补救方式应该是把案件发回佛州高院,并允许它根据统一的子标准要求重新计算所有的“缺票”。
  多数意见停止重计的全部理由是没有时间,尤其是州务卿没有时间去审核并批准用来分离“缺票”的机器。但布雷尔法官认为,多数意见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佛州高院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这一任务。当然,要在12月12日之前完成手工计票,从而使佛州能利用联邦选举法的“安全港”条款是不可能了;但佛州是否能在12月18日选举人集会之前完成这一任务,佛州法院应该比联邦法院知道得清楚。而根据州法,佛州是否能采取进一步行动显然是佛州法院而非联邦法院决定的问题。但联邦法院却代替前者作出了决定。“通过停止手工重计,从而保证那些未被计入的合法表决不能根据任何标准而被计算,本院制造了一项和其所宣称的损害不成比例的补救。且这项补救恰恰损害了本院试图保护的公正利益。”事实上,那些使用打卡系统的选区要比使用扫描系统的选区更容易出现“缺票”。据统计,30个使用扫描系统的选区平均发现0.3%的缺票率,而在15个使用打卡系统的选区中,机器记录的缺票率达1.53%。因此,不同选区的选民在投票箱前对其选票是否会被记入已经面临着不平等的机会。佛州高院的决定无非是为了纠正这种偏差。布雷尔法官不能理解,为什么佛州法院的重计决定因一项完全可以纠正的不足而被全盘推翻。
  与布雷尔法官的反对意见类似,史蒂文思法官承认佛州高院未能准确、详细地阐明“选民意向”的决定标准,但他否认后者仅因此而违反联邦宪法。93 他注意到1964年的“选区重划第二案”判决选票在同一州的分量不平等违反了宪法,但最高法院从未质疑过州政府用来决定“合法表决”的实体标准。事实上,“选民意向”标准对各选区检票团所提供的指示,并不比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每天在法庭里所适用的“超越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 doubt)标准更不统一,也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所产生的结果不如后者统一。在不同选区内采用的不同标准确实可能产生严重问题,但佛州高院将作为统一与中立的最终裁决者来审查重新计票中产生的所有争议,从而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否则,佛州让各选区自行决定采用何种选票体制的立法规定本身就可能违反了平等保护,因为不同的选票体制在准确性上大不相同;同样,许多州把有关选票设计等决定委代给地方政府的类似决定也不符合平等保护要求。
  即使佛州高院所命令的重新计票程序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史蒂文思法官也不同意多数意见的处理方式。多数意见承认,一旦州选择通过公民表决的方式来产生选举人,那么选票获得记录的权利就具备宪法地位,且佛州立法规定所有显示选民意向的选票都构成有效选票的一部分。按照多数意见的逻辑,合适的补救方式应该是采取更为具体的程序来统一实施普遍的立法标准。然而,出于对终极性的考虑,多数意见却在选票获得重新统计之前命令终止争议程序,从而实际上排除了未知数量的显示选民意向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机器未能识别的有效选票。多数意见的理由是联邦选举法所设定的期限,但这些条款只是为国会在出现不同的选举人名单时选择选举人提供规则,而并不是禁止佛州继续统计合法表决来决定真正的胜者。例如在1960年的总统选举中,夏威夷州任命了两个选举人名单,而国会选择了任命于次年1月4日的选举人,远超过了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因此,即使佛州的重新计票程序含有宪法问题,多数意见也完全可以通过命令合适的补救来纠正佛州的不当之处,而不是剥夺佛州选民的选票获得计算的宪法权利。
  因此,史蒂文思法官看不到多数意见有任何适当的理由作出本案的决定。他认为,对佛州选举程序的联邦攻击的全部基础,实际上是“没有明言的对州法官在计票继续进行下去时作出关键决定的中立性及能力缺乏信心”。然而,法治的真正支柱乃是人们对法官的信心。“时间将有一天弥合今天的决定对这种信心创下的伤口。但有一件事情是肯定的。尽管我们可能永远不能完全确切地知道今年总统选举的胜者,对败者的认同绝对清楚的。这就是全国法官作为法治的中立守护人的信心。”94
  5. 法院与政治
  史蒂文思法官的最后这段话虽然可能过于偏激,但他表达了4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所共享的一个见解:即决定本案多数意见并不是法律,而是这些法官们的政治偏向;这不是法院应该做的,并将损害法院的威信,因此法院不应该干预本该由选民决定的选举过程(且如果选民不能直接决定,那么让诸如国会之类的民选机构来决定也会比法院要好得多)。布雷尔法官特别指出,在整个联邦选举法体系中,并没有任何条款授权联邦法院通过干预选举程序去选择总统。95 “无论是宪法缔造者还是1886年国会的决定,都是要把本院在解决接近的联邦总统选举中所发挥的作用降到最小;这是既清楚又明智的。无论由国会来解决困难的选举争议是多么笨拙或困难,国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远比未经选举的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人民的意愿。”96
  布雷尔法官还举了一个和本案情况类似的先例,以说明法官干预所具有的风险。就在1876年总统选举之后,佛罗里达、南卡罗兰纳和路易斯安纳州都向华盛顿提交了两份选举人名单。为了选择选举人名单,国会决定任命一个由5名参议员、5名众议员和5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所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最后,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委员会中势均力敌,决定性的一票落到了来自最高法院的委员布拉德列(JosephP. Bradley)法官手中。他选择接受共和党选举人的表决结果,因而使海斯(Hayes)当选总统。布拉德列法官立刻成为激烈攻击的对象,他被指控为接受贿赂、在铁路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可自拔等。许多年后,毕克尔(AlexanderBickel)教授认为他是清白与中立的。当时在布拉德列法官看来,关键问题是国会是否有权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查,抑或必须接受州的权力机构所宣布的结果,而这是一个超越政治的“原则问题”。然而,这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政治背景中并不重要。一位法官在两个政党所提供的选举人名单中作了选择,使自己成为民主政治的众矢之的,这显然是他始料不及的结果。
  布雷尔法官认为,这段历史的回顾表明法官的参与并不能使得政治过程带上合法性,也不能向公众保证这一过程是公正合法的。相反,它只能使法官们卷入一场党派纷争,从而削弱人们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因此,布雷尔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停止佛州手工计票的决定不仅在法律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是最为不幸的,因为法院在此决定了一个它应当回避的政治问题。法院在此并不是要捍卫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例如保护基本个人自由。“在这高度政治化的事务中,分裂决定的外表威胁着削弱公众对法院本身的信心。这种信心是公共财富。许多年来它很缓慢地建立起来,其中有些年带上了南北内战和种族隔离悲剧的斑痕。对于保护基本自由和法治本身的任何成功努力而言,它都是关键的必要因素。”97 因此,和史蒂文思法官一样,布雷尔法官也担心多数意见的决定不仅将伤害法院本身,而且还可能伤害整个民族。引用布兰代斯法官的话:“我们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做任何事”,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应对其所行使的权力进行自我节制,停止干预佛州的选举过程,并允许佛州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重新计票。
  
  六、  大选余波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尽管不同意见还可以争论,并确实将继续争论下去,法院还是必须在大选结果揭晓前下达其决定。在最高法院的决定下达以后,美国大选尘埃落定。大选风波一过,美国政治似乎又恢复了暂时的平静。但平静是相对的、表面的;这次空前的大选争议不可能不对美国的选举制度乃至整个政治体制产生深远影响。以下,我们简要评述联邦和州在大选后所采取的回应与补救措施。笔者认为,要避免类似的争议出现,美国必须从根本上改革其过时的选举院制度。
  1.  从民主回归法治?
  首先,最高法院的意见为选举争议划上了句号。不论是否同意法院判决的结论或理由,美国的民众和政治精英们都要求角逐双方尊重法院判决的意见。民主党议员们纷纷表示,戈尔应及早体面退出。戈尔的智囊团成员也认为他已别无选择,否则有“冒天下之大不违”的危险。戈尔的律师、哈佛大学宪法学教授特莱伯(Laurence Tribe)在电视上表示,尽管他个人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他认为“法院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是如此重要,以至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团结在它周围,即使我们不同意判决结果。”一夜之间,戈尔决定正式退出竞选,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讲话,号召他的支持者为了国家利益转而支持新任总统。98 毕竟,总统代表着国家而非任何政党。共和党候选人当选为总统,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就是共和党人的天下;至少在理论上,无论哪个党派的人当选,他都必须为整个国家而非一党利益服务。也只有这样,其它党派的选民才能认同其统治的合法性。
  这场马拉松竞选的最后获胜者布什州长亦表现出一种高姿态,积极同他的竞争对手谋求对话与和解,旨在表明他有能力弥合5个星期以来的激烈竞争给全美国所造成的政治分裂。在民主党占多数的德克萨斯众议院,他通过电视向全国宣布:“我获选并不是为了一个政党服务,而是为了一个国家服务。”他借用林肯总统在内战期间所引的一段《圣经》语录说:“我们的国家必须超越一个分裂的家族。我们的选票可以分裂,但我们的希望是统一的。”
  虽然如此,反对派仍然普遍认为布什通过法院窃取了大选的果实。尤其是坚定支持民主党的选民——包括少数民族——似乎对戈尔的失败感到不可置信。黑人议员杰克逊把联邦最高法院称为“布什竞选委员会的自愿工具”,参与了一场精心策划的“司法政变”。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资深民主党议员李海(PatrickLeahy)也指出,许多美国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并不是一项司法决定,而是一项政治性决定,并有可能严重损害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由此可见,史蒂文思和布雷尔法官所表达的忧虑并非没有道理。如果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确实是按照政治倾向而非法律而作出的决定,那么法治和民主就同时受到了致命的破坏;民主就不可能回归法治,而是被司法机构的少数人窃取。无论如何,尽管大多数美国人似乎默认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它并未能使所有的人——尤其是反对派——心悦诚服。这项决定会给最高法院的社会威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目前尚难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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