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简化拨款程序。我国财政机关长期以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分工界限不清晰,预算拨款部门集编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逐渐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预算资金的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时竭尽全力争取更多的资金,预算拨款时却总是愿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显示自己的权威,至于预算监督一般是无暇顾及,即使偶尔为之也很难逃脱本部门和系统长期形成的利益圈子的制约。
在当前的预算改革实践中,财政部门将其拥有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权分别赋予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这对于加强预算执行制非常有帮助。具体的思路是,将预算处的总预算会计职责独立出去,成立总预算执行机构,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拨款,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银行化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总预算执行机构要与国库部门联合,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对部门财政支出实行统一支付,这将为预算拨款制度带来根本的革新。
4.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国目前普遍采纳的是财政资金的货币化分配体制。其在预算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普遍不高,重复购置、盲目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预算资金不按预算目标使用,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预定的活动计划的落实,除此之外,采购资金的使用也缺乏透明度,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赞成配合财政支出制度的改革,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制度,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满足提供公共产品之需要,主要运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并依法定程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采购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7]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和协调。但政府采购毕竟是财政支出的方式之一,在实行财政法治的国家必然通过预算的方式对其予以保障和规范。从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制度改过去的财政资金货币化分配为实物化分配,而公务物资集中采购使得财政资金的集中支付成为可能,如果辅之以国库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那么,除了极少量出差报销的资金外,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支出都可以通过财政集中竞购、集中供应的方式予以满足,这对于改革和理顺预算执行法律制度的确是大有益处的。
5.改革国库管理体制,明确国库法律地位。建国以来,我国的国库制度一直实行委托国库制,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保障国家预算的正常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财税、金融体制的改革,尤其是专业银行商业化以及人民银行机构的调整,现行的金融体制给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国库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国库工作人员调动频繁;专业银行受自身经济利益驱使,对不计利息的财政资金普遍存在截留、占压的问题;国库资金汇划渠道不畅,上划下拨周转环节太多,速度慢,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库无法对财政资金实施有效的监督等。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和管理国库的机构划归财政。这样既可以解决目前国库职能错位的问题,避免即将进行的新的金融体制改革对国库管理再次产生冲击,对强化国库管理职能、加强各级财政对预算资金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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