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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

  3.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导致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实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财富大大增多,为了刺激消费,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数次连续调低存款利率,国务院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这些因素都促使或加快我国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可以说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卖方的竞争最为激烈,为了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企业在自己的营销方面的投入大大地增加,可以说为了能够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企业可能投入很多。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终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作为某份具体合同的当事人,其签订此合同的目的可能会与它的终极目标不相一致,比如某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目的绝不会仅仅是为了获得其对销售商所享有的债权,更是为了通过销售商的销售渠道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消费者,扩大自己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使自己的品牌能够被更多的消费者所认知、认同,增强企业的知名度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这些都是要通过作为债务人的生产者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交付货物的债务来实现的,可以说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样是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由第三人履行原合同义务,则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很好的实现。
  4.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如前文所说,我国已是买方市场,卖方的竞争最为激烈,为了打开产品销路,企业会使出浑身解数,采取各种营销策略,特别是一种新的品牌或新的产品首次上市,商家采取免费或者很低的价格进入市场是很正常的现象。若允许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在得知债权人需要债务人的产品后,如果第三人拥有同样的产品,为了能扩大产品的销售渠道,第三人极有可能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来承担此债务,从而达到最终挖走债务人客户的目的。这样第三人就可以不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只要盯住自己市场竞争者,通过债务承担合同的签订就能达到不劳而获、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形成不正当竞争。
  二、法律方面
  从法律方面来讲,债权人同样不宜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有“你的”、“我的”之分,义务同样应该有“你的”、“我的”之分。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事发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权利义务的分离首先表现在财产归属上出现“我的”、“你的”(出处四)。一般认为,自从社会出现剩余产品后,人们就开始了利益的划分,国家出现以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就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财产私有制,赋予自己法律权利,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因此权利总是与一定利益相关,大多数人们能够主动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强调“我的”就是“我的”。但对于义务,一般认为是在法律上的不利益,所以人们对自己的义务有着天然的回避倾向,如果有人愿意代替自己履行义务,义务主体一般不会十分强调这是“我的”义务而不让其他人来履行。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以上说法尚可成立;而在商事领域,如前文所述,商事主体的义务给义务人带来的绝不仅仅是不利益,因此在义务方面也有强调“你的”、“我的”之必要,这也体现了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义务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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