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四人谈
江平;姜明安;贺卫方;蔡定剑
【全文】
编者按: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一起因冒名顶替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
宪法的相关条款。
8月16日,本报以《冒名上学事件引发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为题,发表了本报记者就此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的文章。
此文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赞同者认为,
宪法进入诉讼领域,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反对者则称,对该案件使用
宪法条款进行裁决,是“杀鸡用了宰牛刀”,因为《
教育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已有详尽的规定,无需另外使用
宪法。此外,也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国现有的制度架构,有关
宪法的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滥用司法解释权”。
为此,本报记者约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贺卫方,全国人大常委会蔡定剑博士等四位宪法学研究专家,就以上相关问题进行了一次探讨性的对话。
我们认为,尽管存在诸多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提供了就
宪法司法化这一重要话题进行讨论的绝好契机。如果学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能够就此提出一个可行的制度安排,或者说至少能在认识层面达成一定的共识,那么这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对中国宪政的建立和完善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本报将对这一话题继续保持关注。
□本报记者 郭国松
批复是否纯属多余?
记者:在那起冒名上学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中关于“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作出了判决。这是新中国成立52年来,
宪法首次被用于司法实践。那么,到底该怎样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批复》?人们对该《批复》的质疑到底有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