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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四人谈

  江平: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这个案子咨询过我。现在能不能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是扩大了司法解释权呢?我觉得不一定,它是对法院能否受理这起案件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不是解释具体的宪法条款,这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如果民法或其他具体法律中都没有依据了,为什么不能根据宪法来起诉呢?
  不过,原则上说,只要部门法、单行法有规定的,就没有必要引用宪法。就像受教育权一样,有了《教育法》,就不一定要用宪法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应该说,这个解释仍然是积极的,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是进了一步,不是倒退,这应当完全予以肯定。过去只能依据具体的法律,现在可以依据宪法,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仅就这个案子来看,还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比起原来由于单行法律被违反而引起的诉讼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只能说是提升了一步。因为该案实际上仍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是民事案件,不是起诉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违宪问题,是在民事案件中又存在着违反宪法的内容,从而以宪法为依据,来解决民事纠纷。
  但是,在这之后发生的青岛市3名中学生因为高考分数线的差异而起诉教育部的案件,就是真正的宪法诉讼,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受教育权的问题,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
  姜明安:宪法诉讼通常不是两个公民之间的问题,它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两个公民之间可以通过民事、刑事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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