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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四人谈

  对违宪行为如何行使审查权
  记者:无论冒名顶替上学案件能否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宪法诉讼确实已经迈出了第一步。正是由于宪法长期不能进入诉讼领域而导致人们对宪法的陌生和畏惧,当我们今天谈到“违宪”这个概念时就觉得分外敏感。“敏感”也好,“畏惧”也好,既然宪法进入诉讼领域成为一种现实,对违宪问题行使司法审查权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么,我们将运用何种手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呢?
  江平: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的范围值得研究,它实际上并没有扩张到任何一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都可以诉讼的高度。所以,要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还必须扩大对这个《批复》的解释。
  现在进行宪法诉讼可能阻力太大,在法院没有走向真正的独立,司法不能形成至高无上的权力的时候,怎么审查违宪案件?
  姜明安:首先,谁有违宪的审查权和司法解释权?既然要追究违宪的责任,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提供司法救济,那就必须有一个机关拥有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利。这个解释权最终要由谁来行使呢?是全国人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另外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赋予它对宪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其次,对于违宪责任的追究应由哪个机关提起,是不是一定要由国家机关来提起,个人能否提起?如果必须要有一个组织才能提起,那么,这个组织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全国人大的一个机构?是司法机关还是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我的意见是,像法律违宪这样高层次的问题,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查,可以采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复议一次的形式。对于地方法规、规章违宪的问题,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审查,不能放在地方法院。可以考虑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像受教育权这样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一下关,由地方法院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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