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则上,所有
宪法条文都可以在法院适用,但我更主张主要在公法的案件中适用,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于政府的,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政府的义务,像起诉教育部的案件,就是因为国家没有保护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公民通过诉讼,要求政府履行这个义务。
贺卫方:司法审查机制很容易使人敏感。其实,这种过敏恰恰就是中国走向宪政道路的阻力所在。
我认为,
宪法司法化的主要意义在于:一、以司法权的方式裁判
宪法争议,从而为这个社会中的某些冲突提供和平而理性的解决途径;二、对于不合宪的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宣布无效,从而增进法制的统一性;三、通过具体判例推进宪政以及公民权利的扩展。重要的是,如果只是由某个机构进行文本审查,则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冲突便不会被发现。
只有通过具体的诉讼过程,那些细微的甚至微妙的矛盾方能发现和解决。
如果让法院行使违宪的司法审查权,很多人可能会担心,我们的司法机关缺少像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的权威,但是,并不能因为法院存在腐败行为,就不给法院应有的权力。事实上,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对司法权威的提升最具效果的恰恰是在那些具有
宪法意义的案件中法官的独立性。
建立我国宪法诉讼机制的可能模式
记者:在上一次的专访文章中,我们列举了世界各国宪法诉讼普遍采用的两种模式,即以美国为主的普通法院模式和德、法等国家的普通法院之外另立机构的模式。有些学者反对我国采用普通法院模式,理由是,在现行的
宪法架构下,这将与立法机关产生权力冲突;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受理
宪法案件,是“过高地估计了中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我国的
宪法诉讼机制将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