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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集团公司监管制度研究

  4、财务方式。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公司组织形式是财务高度集中的事业部型公司。实行事业部制的企业有三个中心,决策中心、利润中心、成本和运营中心。在母子公司的关系中,母公司也掌握着相对集中的财务控制权。石油行业的特点是高风险、资金密集,规模的大小对石油公司的竞争力有非常大的影响,因而在集团的发展战略中,集权的倾向应该突出。具体到财务方面,应将财务管理权集中到集团公司,实行资金分配集中的一体化管理,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投融资行为。集团公司对存续部分的重组方案也基本是朝这个方向发展的。集团公司应向所控股的集团内一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一级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对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有参与权,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集团公司汇报。
  (二)、监管渠道
  监管的渠道有内外两种。
  1、内部监管渠道。除了前述各种监管方式之外,内部监管渠道还有通过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的监管。在近代公司法形成时期,公司的组织模式正是在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思想影响下产生的。英国公司法专家高维尔(L.C.B.Gower)教授指出,"除公司不是主权国家而只有点儿资格限制外,公司与国家无异",英国著名法学家不莱克斯通甚至直接将公司描述为"小共和国"。伯纳德o施瓦茨更明确的提到,公司法面临着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政主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
  这一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便是通过将公司意思的形成、公司业务的执行与业务执行的监督三项权力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议机关,其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股东的总意来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仅决定公司的意思,不对外代表公司,不执行公司业务,也不负责业务监督工作。股东大会选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业务的执行,它必须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不得与股东大会的决议相抵触,同时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由于公司是在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司法对代表所有者的股东大会与作为经营者的董事会之间的职权也在此基础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分。但由于董事与资本在地缘上的天然优势,由于股东大会并非常设机关,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无法靠自己实现对董事的充分监督。监事会便应运而设。股东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和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一般有股东和职工两个部分,前者因有利益驱动而有监督的积极性,后者因有信息优势而有监督的便利。监事会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财务,也包括业务执行;不仅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也包括经理等管理人员。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要求其纠正。
  这样,成员企业内部合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也是使经营层的行为不偏离股东利益的保障。
  2、外部的监管渠道。包括完善的股票市场、外部董事的设置、经理人市场的建立以及法制监督、传媒监督等。
  存在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就有了一个外在的对公司经营层业绩的评价机制,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层的业绩。当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而经营层业绩不佳时,股东就可以通过股票市场抛售股票来表达对经营层的不信任,也就是所谓?quot;用脚投票"。这种不信任达到一定程度,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企业就会破产,于是股票市场可以提供给关心公司经营的股东一个信号和压力,有可能导致董事会的改组和经理人员的撤换。但是,这一监管渠道有其局限性,一是有研究显示,股票价格不是一个很精确的经营层业绩的指示器,股票价格的变动有可能是受到投机者操纵的影响,也与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有关;再就是我国的股票市场发育仍难称健全,恐难当此任;而且,虽然不久刚刚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quot;国企改革-资本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际研讨会" 财政部长项怀成上表示,中国政府计划适时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包括把一部分国有资产变现用于社会保障,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但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需要逐步推进。政府尚需决定国有股上市的数量和具体操作办法。目前,中国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的比例一般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国有股减持的工作也需要谨慎进行,国有股上市流通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全面铺开;另由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特殊性,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不再"用心经营",而是"用脚投票",尚有待研究。
  外部董事的引进。引进一些外部的企业家和知识界人士作为外部董事,似乎可以一方面通过名誉、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来制约他们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防止内部董事与经理人员等的结党营私,从而起到对内部董事的监督作用。但是外部董事也有可能行使不好监督职能:首先是成为外部董事的人对于公司没有切身利益的联系,就难有监督的动力,实际上他们也很少从公司经营的改善中获益他们;第二,外部董事比于内部董事,即不更好,也不更坏,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难保他们不与内部董事和经理一起堕落;第三,外部董事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可能没有足够时间去考虑公司事务,即使他愿意经营、监督,所起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经理市场的竞争压力。如果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企业的经理人员基本上从经理市场选任,那么有能力、尽职的经理与无能、不尽职的经理就会被区分开,前者能很快晋升和获得高薪,而后者只能获得低职位和低薪,甚至被市场淘汰。所以,经理市场的竞争和淘汰机制能对经理施加有效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使经理顾及长远利益而努力工作。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形成具备一定规模、比较完善的经理市场,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仍由政府(党)任命,因而经理有较强的"官本位"取向。因而通过经理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在现阶段还是有限的。具体到石油集团,集团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仍由国务院决定,但是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经理人员选任上,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人事渠道,最大可能的贯彻任人唯贤、能上能下的原则,以尽可能实现对成员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督。
  (三)、三位一体的监管角色
  在石油集团,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的关系上是集大股东、母公司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于一体的角色。角色之间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利用多重角色,可以建立比较严密的监管体系。
  1、大股东的监管。首先,集团公司最基本的角色是股东,集团公司基于对成员企业掌握的股权,可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公司法规定的自益权有第143条的股份转让权、第177条的利益分配请求权、第195条的剩余财产请求权和第138条的新股认受请求权等;公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公司法规定的共益权有第106条规定的表决权、第110条规定的建议质询权、查阅会计文件权等。由于我国公司法尚不完善,有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公司股东的权利尚未见诸明文,前已提到的提案权,另外还有检查人选任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和召集请求权等。可以看到,自益权是为保障股东从公司直接取得经济利益而设,共益权则与经济利益之取得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表现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以及对公司机关的监督。股东对公司的运营状况有知情权,为保障知情权,股东应可以查阅会计文件、会计账簿等其他公司文件。国外公司法上还规定了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其是指当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权申请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如果股东了解到经营层存在违反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便可以向经营层提出质询和建议,甚至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调整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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