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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法的实施问题 ──中德法学第一次对话中方发言(2001年8月11日)

    (2)当今中国,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在依法办事方面缺少经验、缺少传统,干扰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执法的因素还很多。要保障中国法的有效实施,便要努力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形成这方面的传统,排除干扰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执法的各种阻力。
  (3)当今中国,司法方面存在大量的不利于法的实施的因素,比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司法体制方面的司法独立问题仍然严峻,司法公正还未成为普遍的现实。这显然不利于法的实施。解决这些问题,是从司法方面保障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必要对策。
  (4)当今中国,法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真正处于应有的重要地位,法还没有成为治国的主要方式,人治的痕迹还随处可见。这对于法的实施起到了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彻底丢弃人治,确立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保障中国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又一必要对策。
  (5)当今中国,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还很薄弱,大多数社会公众对于走向法治的价值还缺少必要的悟性。这无形中成为法的实施的强大阻力。因此,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保障法的有效实施的必要的观念基础或者说社会思想基础。
  
  2001年8月11日星期六于北京大学蓝旗营寓所
  
  道德与中国法的实施
    在法理学上,一般认为,法的实施是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的,
    但是,在实践上,法的实施除了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之外,还同其他多种多样的因素相联系,比如,同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文化程度、个人修养、伦理道德、生活状况等等,也是相联系的。在这种种因素中,伦理道德同法的实施的联系,是以两方面的渠道表现出来的:一是伦理道德状况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有效的影响,二是法的实施对伦理道德的传播也具有有效的促动作用。
    就伦理道德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的影响而言,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伦理道德是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它对于法的实施,可以起到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所无法代替的作用。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违法犯罪者伦理道德沦丧。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是由于伦理道德败坏而趋于犯罪的。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法的实施可以起到明显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法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许多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要求的,法的精神和法的要求不仅与伦理道德的精神和要求是有原则界限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有种种相通之处的。由于这种相通之处的存在,决定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人们通常总是注意法与伦理道德的区别,而忽略两者之间的通常之处,这是对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一种有失偏颇的理解。
    再一种情况是,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如何,对法的实施能产生直接的、很大的影响。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就能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刚直不阿、为民除害。反之,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不良,一遇有关问题,就容易从个人利益出发,比如,就容易为保全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敢坚持真理,不敢依法办事,就容易置法律和公众的痛苦甚至冤屈于不顾,甚至还会包庇纵容坏人,打击和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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