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掌握政权阶级道德有下列区别:(1)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的产生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条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出来并加以修改、补充、废止。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前已存在于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的意识中。(2)两者归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以
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4)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且不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5)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6)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
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区别有重要意义。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就能理解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废,从而有利于划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把应属法律调整的行为、应负法律义务的行为,只用道德规范去调整,使其仅负道德义务,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纵容违法犯罪;又不能把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应负道德义务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去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影响社会安定。
三、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古往今来,法和道德都是掌握政权阶级用来调整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都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不可或缺 地规范。掌握政权阶级用自己的道德为其法律辩护,又用法律来推行和维护他们所宣扬的道德规范,让法与道德交互作用,共同实现掌握政权阶级的目的。在这些方面,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深知其中奥妙。孔子就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孔子看来,治理天下,单靠“政”与“刑”的作用是不够的,单靠政与刑只能压服人,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地安分守已,虽然也能遵守法律,但那是因为对刑律畏惧的缘故,并不知道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做对了不觉得光荣,做错了也不觉得可耻。相反,德刑并用,就会使老百姓不仅安分守己,还会自觉检点自己的行为,不去做越轨的事。另一位思想家荀子对统治经验作了更简明的总结:“治之经,礼与刑。”2就是说,治国平天下,道德与法缺一不可,精神统治与法律约束必须并驾齐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