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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

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


应松年


【全文】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而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国家权力运作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构建行政法的框架?从行政过程来看,行政法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权需要有载体,这一载体就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首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律。其中规定行政权的授予和行政机关的组织的法律就是行政组织法,它大致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三部分组成;二是行政行为法。行政权的行使表现为若干不同形态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内容。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理论上的研究可以说在行政法领域内成就最大;三是行政监督法。行使行政权需要有监督,没有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对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我们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它大致包括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以上三个部分,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行政法的范围。中国行政法的创制轨迹,是以其中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它监督法为起点的。
  关于行政监督法的创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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