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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

  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促进了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行政监督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都有一套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相应的制度也已经比较健全,关键是如何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在行政监督体系中,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的监督以外,主要的还有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层级监督的制度主要包括报告工作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备案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等。去年通过的《行政复议法》所建立的行政复议制度,可认为是层级监督的一种专门形式。这部法律大大拓宽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超过了原《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切侵犯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分决定外,都可以通过复议途径寻求救济。不仅如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也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同时,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不仅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可以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新的《行政复议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系统层级监督制度的发展。在专门监督方面,由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负责专职的监督工作。已制定的《审计法》和《行政监察法》为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构成了专门监督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是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它们是行政监督体系中最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提交人大会议通过,从此建立了独立于民事诉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它拥有一套严密的程序,因而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行政案件已从每年几千件发展到1998年的近十万件。可以说,这项制度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也不为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理论工作者与实务部门的同志对此的认识将愈加深刻。它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并维护社会稳定。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诉讼是从监察的角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形成。行政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审查,正是在它的推动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依法行政”开始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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