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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

  尽管如此,经过十年的实践,我们也发现《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问题,法律本身的预期意义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相比反差较大。1998年全国行政案件总数是九万二千多件,1999年是九万八千多件,对于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这个数字太少了。实践中,行政相对方不敢告、不愿告、“告也无用”、“民不与官斗”的观念仍在流行。究其原因,现有的立法保障仍然比较缺乏。虽然近年来我国相应出台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但仍显不足。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总结了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若能切实贯彻执行,将再一次大大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向前发展。
  作为行政监督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也以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主要任务。国家赔偿法建立的行政赔偿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继续和发展。应该说,赔偿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同时,它使行政行为法部分更加具体,也使行政行为更加丰富、行政组织更加完善。从实践情况来看。国家赔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些问题主要有:
  1.赔偿范围问题
  关于国家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尽量由国家承担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甚至结果责任或危险责任的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为之努力的共同目标。然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违法原则,这就大大地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且,在赔偿范围方面采取了列举主义,这对于公民的权益救济来说是不够充分的。这是国家赔偿和补偿领域面临的新课题。现行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违法责任原则,也不能说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但从给予公民更加充分的救济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对现行法有关违法责任的规定予以尽量宽泛的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我们应该为从违法责任原则向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转化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充分救济,才能真正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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